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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外地职工公积金贷款无须担保年限延长到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新修订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废除了这一规定,上述三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从明天起,新修订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正式实施,外地户籍职工在厦门申请公积金贷款无须再找担保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  新《贷款办法》则废除了这一规定,上述三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新的《贷款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内,最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  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此项调整有利于夫妻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  从明天起,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采用新的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则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进行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将按月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房界定标准有变  明天起,厦门市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界定标准将有变化。  自2014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住房,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按照目前的政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契税和营业税方面。  明起17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从明天起,新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正式实施。根据新规,职工可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先还商业贷款。同时,在厦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17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无房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4.符合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离休、退休。  10.出境定居。  11.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  12.调离本市但户籍未迁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5.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  16.逐月还贷。  17.委托按年还贷。(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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