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惠州公积金存储余额?
作者:萧萧 ? 更新时间:2023-09-24 ?阅读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的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十五)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前款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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