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购房人7月1日起可自行办理房产证
作者:萧萧 ? 更新时间:2023-09-26 ?阅读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通过修订《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推出4项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房屋登记程序,新举措将于7月1日起实施。在四项便民措施中,购房人可自行办理房产证最引人关注。过去,购房人买了新建商品房后,按照规定,必须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俗称的“大产权”),然后再由开发商统一为购房人办理每户的房产证。由于开发商办分户产权证一般是分批进行的,这就造成有些购房人买房后等上好几年才能拿到房产证。便民新举措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同时,需将企业配合业主办证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在登记部门备案。备案后,购房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这一新举措不仅适用于商品房,还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自住型商品房,也就是说,只要是新建、且进行预售的房屋,购房人都可按这一规定办理产权。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新举措只针对《上海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发布实施后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项目。其它三项便民措施分别是: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无需公证;购房人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房改房遗失补证无需售房单位出证明。此外,国务院于2013年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市住建委表示,此次发布的《上海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只是对2008版《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修订,主要体现在技术操作层面,不涉及管理体制。(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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