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事项通知
作者:萧萧 ? 更新时间:2023-09-27 ?阅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建金〔2014〕164号)等文件精神,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我市开展职工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简称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异地缴存职工购买我市普通自住住房,在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或配偶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申请人或配偶提供由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 三、户籍不在我市,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解决本人或配偶实际居住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其他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办理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归还贷款本息提取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出具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凭异地《房屋产权证》(一年内有效)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凭异地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可以提取不超过当期实际已归还贷款本息金额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9日
本文由萧萧发布,不代表九财网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