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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怎么死的才能赔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未超过一年自杀身亡是否应当理赔)

案例

2018年1月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8年7月李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在当地一大桥上跳河身亡。经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为死者系溺水死亡。2020年10月,李某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保险金呢?

敲黑板,重点来了

一、李某跳河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行为?

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免除条款规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故。

李某跳河行为不应属于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故,因此不属于意外伤害赔付保险金范围。

二、李某系“意外”还是“自杀”应由哪方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保险公司如何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而不是“意外”?

据说李某在跳河时,被周围群众用手机拍下视频发到朋友圈,一时引起热议,但是李某的身故受益人并没有立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是两年后才提起诉讼,该热点已过,当年李某的跳水视频也无从查找。这里有人不禁要问,超过两年是不是过诉讼时效了?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诉讼时效为五年。这里不得不说原告很有心计哦。

在案发后,保险公司出险人员调查走访李某投河附近商户,在距离投河地点较远处一商铺监控中,找到李某跳河的录像,遂拷贝下来。本人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当地派出所当年的出警记录,李某失踪后,其妻子和兄长曾对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在笔录中体现出李某当天曾透露出有轻生的念头。代理人也多次到李某跳河的地点进行实地走访,拍照取证,发现河边都有栏杆包围,如果不是故意翻越,不可能失足落水。综合上述事实及证据,保险公司认为:李某行为系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妻子和兄长在派出所笔录中陈述的是其主观猜测,在公安机关未作出自杀结论的前提下,并不足以得出自杀的结论。并且保险公司提交视频,图像模糊,且未能提供原始视频资料,对于视频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系自杀,因此,对于保险公司以李某系自杀为由拒付保险金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付保险金6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视频系从附近商铺监控中拷贝而来,李某妻子辩称图像不清晰,视频无法辨认跳水之人就是李某本人。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无其他证据证实有其他人落水,并且视频显示跳水之人穿着衣服的颜色与李某穿着相同,都是白衬衫、黑裤子。再结合李某妻子和兄长在派出所报案时的笔录,能够体现出李某失踪时就有自杀倾向,其二人在见到李某尸体后,对李某系自杀也没有任何提出异议。从视频中李某跳水的动作明显看出其是翻越河边栏杆后跳入水中。因此能够排除落水之人不是李某以及李某不是自杀的怀疑。此案最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给付李某法定继承人30万元赔偿金。

律师后语: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监控视频,案发后应当及时提取监控原始载体,否则法院会以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为由,否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另外保险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多数法官眼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弱势群体,理应保护,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要求较高,而保险公司在法律合规方面差强人意。在律师介入时,有的证据已经无从调取,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要承担更多的败诉风险。二审法院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同时兼顾公平正义,以调解方式结案,保险公司给李某法定继承人30万元的保险金,从而平息诉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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