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拒赔案例(患非霍奇金淋巴瘤,50万元重疾险被拒赔,法院:无理拒赔,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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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京0105民初27458号】
案件类型:【重疾险理赔案例】
案件要点
保险名称:重疾险
出险原因:非霍奇金淋巴瘤
拒赔理由:未如实告知
理赔金额:50万
案件详情
投保:2018年9月27日,阿伟(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于2018年9月28日生效。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出险:2019年9月25日,阿伟因身体不适在第三医院入院进入检查及治疗,后被确诊患非霍奇金淋巴瘤、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伴MYC/BCL-2表达IVB期。
理赔:2019年9月25日,阿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阿伟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体检异常,不符合投保条件,故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缴纳保费。
法院审理
- 保险公司认为
2018年5月19日,阿伟在诊所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状况存在异常情况:脾脏增大,医生建议阿伟专科诊治,进行相关检查确定病因。阿伟在投保时,在投保中的“健康告知”项下第一项中提及“您最近5年内是否因健康异常发生过住院或手术,或由体检医师或医生给您提出住院或手术的建议”“健康告知”项下第9项“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第(5)项“消化系统疾病(肝炎或肝硬化、重症肝炎、胰腺炎、萎缩性肺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以及第(7)项“血液系统或淋巴系统疾病(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何杰金氏病、非何杰金氏淋巴瘤)”,阿伟勾选均为“否”。阿伟明知自身存在体检异常指标,特别是2018年体检报告中提示“脾大多见于肝病、血液病、代谢性及感染性疾病等”,但其仍未如实回答健康告知内容,导致保险公司做出错误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撤销涉案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 原告认为
保险合同中未列体检异常的告知要求,阿伟在投保时并未患有上述疾病,并且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故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阿伟提供其与保险公司方面的微信聊天截图、邮件截图与其投保涉案保险的方式可以相互印证,故在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 依据上述电子邮件内容及《保险合同》约定可知,阿伟应当对理赔方式及提交理赔申请的对象有明晰的认识,即其应以书面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现阿伟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理赔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保险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提出解除合同并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
争议焦点:阿伟是否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阿伟2018年体检报告仅显示“脾脏增大…建议专科诊治”,不属于“健康告知”中“由体检医师提出住院或手术的建议进行相关检查确定病因”的情况;且从阿伟2019年体检报告看,其仅有脾厚的特征,亦不属于“健康告知”第9条第(5)项或第(7)项确诊患病应予告知的情况,故阿伟未就2018年体检报告中脾脏增大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不属于其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 综上,阿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无权据此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阿伟依约缴纳保险费,且在保险期间内患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向阿伟支付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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