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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书保险学生保50元感冒发烧可以理赔吗(你的医保卡“外借”了吗,小心!这很肯能会给保险理赔埋下隐患)

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自己的医保卡不怎么使用,觉得里面的钱不用就浪费了,于是就打起了“歪脑筋”。想办法给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代买”相关疾病的治疗药品。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再坑自己,你的保险未来就可能会变的“很不保险”了.

今天介绍一份关于医保卡外借,导致自己出险被拒赔的案例

无论是大病互助平台还是商业保险,再理赔审核的过程当中,医保卡使用情况是必然调查的内容。医保卡记录了你购买药品的使用记录,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你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持续用药进行某项疾病的治疗“,在互助平台和商业保险投保规则当中是明确说明不予承保的,所以出险之后被查到医保卡使用记录自然不会理赔。

案例回顾:

2018年11月,江苏的邱先生参加了支付宝里面的相互保计划,之后每个月都往相互保里交钱,费用为几块到十几块不等。根据相互宝大病互助计划的介绍,这个计划的互助范围有99种重大疾病以及恶性肿瘤,互助金最高可达30万元。

2019年4月邱先生感觉睡眠不好,体重也突然下降了十几斤,随后邱先生到上海海宁市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出脑肿瘤,之后做了手术,前前后后花费了近20万元,邱先生说之后的治疗大概还需要10多万。


邱先生于是想到向支付宝的相互宝申请理赔,却被客服告知无法通过审核。

原因是:邱先生在2017年,在医院买过治疗高血压和类风湿性关节炎方面的药。证据是邱先生的医保就诊明细清单中,上面清晰的写到:在2017年9月25日,有一笔200多元关于高血压和类风湿性关节炎药品的费用支出,并有海宁康华医院门诊的诊断书,上面清晰的写明,邱先生被诊断有高血压病和类风湿性关节炎。这就不符合参加相互保投保的健康方面的要求。

支付宝相互宝投保规则明确指出:

患有一些疾病的人无法加入相互保,其中就包括2级或以上高血压和类风湿性关节炎。

不过邱先生说:

这药不是给自己买的,是因为当时自己的爷爷住院,为了“贪小便宜”用自己的医保卡给爷爷购买的相关药品。

并且邱先生表示,自己目前在治疗期间,每天都会进行血压测量和相关检查,如果相互宝不相信可以提供相关病历证明或者进行调查。

而相互宝的公关部工作人员表示:

相互宝的审核结果,是不允许申诉的。用户自己表示,他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了外人使用,我们是没有办法来证明这不是他自己使用的。并且相互保的机制是互助金是向所有加入这个计划的用户均摊的,如果所有不符合健康规定的人都来说治疗记录不是自己的,那对以此来要求相互宝的其他成员来给他均摊这笔费用显然是对其他相互宝参与成员来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审核会以实际看到的证据来做出最终的结论并且不能申诉。

这个案例我想大家一定有以下几个疑问:


(1)支付宝的相互宝与商业保险有什么不同

(2)既然邱先生表示并非本人使用,也能提供相关证据,为什么相互宝不予采纳

(3)如果邱先生购买的不是相互宝而是商业保险会有什么不同

下面我就来通过这个案例回答以上这些问题

(1)首先,支付宝的相互宝是大病互助机制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不同

相互宝和商业保险已经是众人皆知的产品,有些人觉得只要有相互宝就够了,没必要在购买更加昂贵的商业保险;而有些人却只青睐商业保险,认为互助平台缺乏长久性,并不能提供长期保障。其实两者的作用是可以起到一种相辅相成的效果,在符合投保和健康告知的要求下,商业保险更加稳定,相互宝这类互助平台性价比优势更加明显。但大家一定要区分两者的不同,相互宝只是一种大病互助的平台并非商业保险,所以互助平台无法替代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在相互宝《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中就已经自己进行了定性


1. 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这项条款说的很明确,相互宝不是保险,所以赔付的保额是不确定的。相互宝宣传最高赔付30万,也可能是10万,也有可能是20万。赔付的保额是受到参加每期计划的人数,发生理赔的案件数量等多种因素影响。

而对于目前比较优秀的商业保险不仅明确基本保额还有增额赔付的条款约定。比如百年人寿《康惠保2020版》承诺投保前10年,发生重大疾病风险满足理赔条件,可以获得150%的基本保额赔付。也就是说如果您买20万该产品的基本保额,在保单前10年出险可以获得30万的赔偿。

相互宝是最多赔付保额,商业保险是最少赔付保额,这对于我们大众会造成不同的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不同的治疗结果。试问如果真的生病住院,您是希望有明确的赔付金额的好,还是听天由命看着赔付多少的好?

2. 相互宝有根据实际情况将计划作出调整

相互宝从成立至今,已经进行了几次计划的修改。例如:2019年5月1日,相互宝“保障升级”。其中一个变化是多了轻症保障,原来重症里面的“未发生远处转移的乳头状癌或滤泡状甲状腺癌”划入到轻症当中,目前轻症保障额度仅为5万,原来可是最高30万。之所以划分,是因为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这一类疾病的治愈效果越来越好,治疗成本也越来越低,甲状腺癌治疗费用不过3-4万元并且对以后身体危害很小。如果还是以重症对待,则所得互助金与实际花费不一致,势必会增加互助成员的负担,也不符合我们大众常规意义上对重大疾病的认知,所以这项调整确实是十分必要的。

并且这一项调整,是对所有参与互助计划的人而言的,无论在什么时候加入的互助计划,只要不是在2019年5月1日前理赔,之后都只能在该疾病上获得5万的赔偿。

而对于商业保险,目前银保监会也在制定新的《重大疾病规范》。其中重大疾病由之前的25种增加到28种,额外增加了3种轻症,规范的意义就是要让各家保险公司都要保持这28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症的疾病名称、理赔条件做到一致。

不过最受关注的,还是类似于甲状腺癌这类疾病。根据最新征求意见稿来看,癌症要进行分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赔付比例,也就是说甲状腺癌未达到一定级别的情况下,会被划入轻症保障范围内,也就是说想要在以前买30万保额的商业保险,罹患甲状腺癌治疗花费4万,保险公司却赔付30万的情况以后将不存在了,这与相互宝计划的调整类似。

但商业保险影响与相互宝不同的是,这次商业保险对于疾病的调整仅对未来政策出台后各家保险公司依据新规则制定的产品,购买这类产品的重疾险客户才会受到影响,对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客户没有影响。因为商业保险要完全按照合同执行。这就是老险种老办法,新险种新规定的策略。

3. 相互宝有权主动进行计划终止

支付宝的相互宝计划会不会有终止的一天?很难说,毕竟相互宝是公益性要大于商业性的本质,因为投入低所以运营费用就不高,运营费用不足就很难保证服务的完整性!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大众最基本的共性认知了吧。

不过相互宝依托支付宝这样的金主爸爸,如果马云还在位的话,我认为相互宝会存活的比较长久,但现在马云离职后,未来什么样谁也不好说。

毕竟相互宝只是一种由公司发起,大众参与的互助计划,不存在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也没有保证金制度,在这个逐利的年代,创造不了营收能坚持多长时间?

那么,如果在商业保险购买保险后,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我们的合同是不是就没用了或者保障利益就打折扣呢?

这绝对是杞人忧天的想法,我们根本不用操心的事。从我们所交的每笔保费上讲,其中一部分国家是要强制收取作为保障金,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统一管理,以备不时之需;其次保险公司自己也要留一部分保费用于作为赔付的准备金。偿付能力就是这样一个指标,简单说就是某家保险公司目前偿付能力为300%,意思就是说,我保险公司账面上的钱,够赔付已经销售出去的所有保单同时赔付3次;如果偿付能力为100%,说明我保险公司账面上的钱也够赔付已经销售出去的所有保单同时理赔。

百度百科对于偿付能力的解释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

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 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 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偿付能力越高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就好,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刚开始业务量比较少,本金很多,偿付能力甚至能达到1000%,这只能说明该公司业务量太小,还没多少人认可而已。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运营情况而言,除了要看偿付能力还要看保单的销售件数。而偿付能力低于100%,就说明经营上有了一些问题,银保监会就会及时介入,要求整改,如果低于70%以下就很可能会被直接监管,一般会更换股东,但对于下面合同该怎么赔还怎么赔。因为除了保险公司自己准备的理赔金,还有国家收取各家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障金做后盾。

就像2018年安邦被接管时,先通过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输血”,保证保险公司的偿还能力,再更换一批股东,进行公司重组,所以现在改名叫大家保险,虽然变成了一个全新的公司但以前在安邦保险购买的合同,大家保险就会承担起安邦留下的“烂摊子”,依然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不打折扣的保障。

当然毕竟相互宝这类互助平台的投保花费与商业保险产品的保费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所以我们也不能按照商业保险的标准去要求互助平台。但我要提醒大家的是,互助平台可以作为商业保险的额外补充,或者说是一种临时的过渡产品,但不能作为唯一依赖、长久的保障手段。真要出现什么问题,只能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2)邱先生并非本人使用医保卡,也能提供相关证据,为什么相互宝不予采纳

这里就涉及对互助平台存有异议、纠纷和怎么维权的问题

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有很多。无论是互助平台和商业保险,条款大致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另一部分就是关于疾病理赔要达到相关条件的要求。对于疾病要求这方面,是不能更改的规范化样式,互助平台和商业保险在这部分基本一致;

而对于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往往容易出现问题,比如对客户参与的投保要求、健康告知要求、怎么赔付、怎么维权。这部分内容可能条款本身就存在歧义、或者我们自己没有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有所遗漏或者对部分条款内容理解有误、又或者平台更改了相关条款我们客户不知道等等。像案例中邱先生觉得相互宝投保条款有问题,存在异议,但对于这个问题,相互宝的公关客服我觉得回答的就很有代表性:

因为相互宝是互助平台,不是商业保险。首先互助规则就已经明确了各种相关条款的约定,既然邱先生有过住院诊断病历,也确实用自己的医保卡购买了相关的疾病治疗药品,自然这些就能够证明邱先生存在带病投保的客观事实。邱先生既然违背了相互宝加入的条件,出险不能获得理赔没有任何的问题。

其二,我认为相互宝正因为收费低提供不了维权服务,又不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你觉得有没有问题?

即便邱先生表示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帮爷爷买的药品。这在现实中我相信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我认为相互宝并没有义务去举证和调查,因为相互宝已经调查出了既定的客观事实,邱先生有异议,也应该是他本人举证。就算邱先生要求相互宝重新调查,不好意思,重新调查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邱先生还是参与互助计划的所有客户?

其实也不用那么麻烦,相互宝聪明的地方就在这里,我相信这种事情在相互宝最开始的时候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件,所以在2019年3月份,加入了一种可供参与用户维权的机制——赔审团制度

虽然一些别的互助平台规则也要求全体成员投票,但并没有可操作的实操,相互宝可谓是把互助维权问题落到了实处。毕竟都是大伙出钱,让大家自行来判断,超过50%的人说行,我就赔;超过50%的人说不行,那就不好意思了。那么我想问大家,如果你是相互宝陪审团的成员,对于案例中邱先生这样的情况,你会怎么投票?可以在本文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那邱先生是否可以像其他客户在跟商业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采取法律维权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吗?

对于这个问题,挺难的。因为相互宝平台中有相关法律诉讼的相关条款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想跟相互宝打官司,无论你在哪里都要到相互宝公司也就是支付宝的总部所在地杭州的西湖区法院才会受理,其他地方是不接受的。你要知道阿里巴巴对于整个浙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所以跟这样的公司打官司,自己还是先掂量掂量吧。

(3)如果邱先生购买的不是相互宝而是商业保险会有什么不同

虽然相互宝不是保险,但所使用的投保规则、疾病理赔标准甚至是理赔流程跟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多大的不同,所以案例中邱先生的情况即便购买商业保险,出险被保险公司查到有这种医保卡使用的情况,也一定是是先被拒赔。

但拒赔归拒赔,对于商业保险的维权却要比相互宝更加公正、公平,可操作性更强。因为商业保险发展比较久,各项制度是十分健全的,我们大众的维权也并不困难。之前也有过因为医保卡外借导致商业保险拒赔理赔通过诉讼拿到理赔金的案例。

案例佐证

2016年2月28日,杜爱萍在河南省新乡市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为杜爱萍,被保险人为配偶马建新,险种为《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险期间终身,首期保费合计年交人民币12126元。

2017年8月13日被保险人马建新,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右侧颈内动脉闭塞、左侧大脑中动脉狭窄。

事后,家人委托中国平安保险业务员处理理赔申请事宜。而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2013年11月25日,由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显示马建新门诊诊断脑梗死病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该公司承保决策为由,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通融退还部分保费,拒绝赔付购买的保额。

随后杜爱萍和家人把中国平安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查明,马建新的父亲马学道患有脑梗死,曾使用马建新的医保卡看病,“医保卡外借”就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本案的核心。

医保卡外借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平安保险公司也是以此为依据拒赔,但法院认为医保卡外借与是否理赔是两回事!

杜爱萍、马建新向法院提交父亲马学道的就医病历、以及证人的证言,系医保卡外借造成,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罹患疾病。

历经两次庭审,2019年3月14日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充分,必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

虽然杜爱萍和家人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额赔偿,但别以为这就完事了。

依据《社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要求退回保险金,并处以2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保险理赔纠纷,与医保卡外借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认定必须赔付的同时,已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了材料,所以相关违规人员也依然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最后是否立案追究马建新医保卡外借的法律责任,我没找到相关材料,所以也不得而知。

但即便因医保卡外借受到相关处罚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额比较来讲,孰轻孰重大家自行判断吧!

已经有“医保卡外借”的情况还有补救的办法吗


针对这一点,我相信互助平台应该是没有办法的,但商业保险目前还是有补救的一些办法,但是难度同样很大。

在这里我总结下“医保卡外借”的两种情况

(1)医保卡外借在医院就诊

如果是医保卡外借他人去医院看门诊甚至住院,即使提供连续几年的体检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商业保险核保通过的概率也是很低的。

因为在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下,医院是需要核实医保卡使用者的身份,基于这点,门诊或者住院记录就如同是本人就诊的铁证,所以很难证实非本人使用

你能让医生开具非本人使用医保卡的证明?承认医院有违规的操作情况吗?我想基本不可能,所以这样的证明根本不可能存在。

当然,具体能否通过核保,最核心的内容还是在于就诊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比如涉及到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部疾病一定是拒保的;而像感冒、发烧之类常见的小毛病,即便自己用医保卡,也不会对保险理赔产生什么影响。

(2)医保卡外借给他人购买药品

对于外借购药的情况,在人工核保是要求写明药品的名称、对应治疗的疾病名称、购买时间、购买次数,同时还要提交自证的体检资料和相关的检查报告。

这些如果确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相关的疾病,还是有核保通过的机会。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支持医保卡外借的核保要求。

相关案例佐证

目前保险市场支持医保卡外借的人工核保有:

海保人寿、百年人寿、华贵人寿、德华安顾人寿和弘康人寿

需要提供的自证材料和结果如图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支持医保卡外借核保,要求自证的资料和核保的结果也并不友好,所以打算用医保卡干点啥的,趁早打消这个念头吧;已经医保卡外借的,也就能祈祷未来会有更宽松的政策出现了。

已经有了“医保卡外借”的情况下,怎么投保才能尽可能的保障我们未来理赔的利益


基于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核保要求与我们已经使用医保卡外借的事实,未来有理赔的纠纷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如果我们提前采用一些办法,可以对我们日后维权提供更加有利的砝码。

那么具体怎么做呢

虽然这些方法有一些坑“保险公司”的情况,但对于我们大众来讲,既然已经犯下了过错,就要想办法去补救,毕竟我们是真的生不起病!

(1)在投保之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我们进行相关的体检

一般线下保险公司依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会对客户的年龄、保额或者一些有过住院病史的客户下发体检件,如果体检显示正常,则保险公司会正常承保。那么既然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显示没有问题,自然就不存在之前医保卡外借导致的不利情况,即便未来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我们就可以以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关体检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障责任,这样会加大我们胜诉的几率。

这里要强调的是,我所说的只是针对医保卡外借,自身不存在问题的情况,如果自己本身有既往病史,即便通过保险公司体检显示正常而承保,也不能作为未来因带病投保、隐瞒病史而被拒赔的证据。

但仅此一条仍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会胜诉,我们还要有下面的一些条件作为补充

(2)咨询相关保险代理人

因保险代理人不专业导致误导客户或者隐瞒客户身体状况等,这些都会导致客户未来理赔产生纠纷。但纠纷归纠纷,因保险代理人视同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保险代理人问题导致的纠纷,通过法律维权手段,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我在之前的文章很多案例介绍了这种情况,说明其实保险代理人不专业其实是把“双刃剑”。

那么如果我们购买保险咨询保险代理人,自己有医保卡外借的情况,是否可以正常投保。如果代理人说:没问题、不影响、不用如实告知等。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保留相关聊天记录或者录音作为依据,你觉得未来保险公司因医保卡使用情况发生拒赔,通过法律维权,法院会怎么判?

(3)自证依据也要充实

当然,第二条方法也比较麻烦,是一种下下策。我们自然不想轻易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费时费力不说,真要出险不来就挺闹心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么我们现在就要尽量完善自己的自证条件。所谓的自证条件,就是要连续2年以上做相关的体检和检查报告,证明自己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医保卡上面显示的疾病状态。

前面也说道,其实医保卡是否外借,并不是保险公司考虑的重点,核心在我们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健康,没有未来发生疾病的隐患。所以体检报告是一种我们身体健康的体现,而连续多年的体检可以证明我们不存在未来发生疾病的隐患。

需要强调的是,体检报告只需针对医保卡记录异常的部分,而不要做全身检查。对于我们多数人而言,无论哪个年龄段身体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问题,就算我们自己认为或者医生都认为没有什么影响的毛病,在保险公司看来都有未来增加理赔风险的可能性。如果做了全身检查真要有别的问题,那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自证目的没达到,反倒检查出来别的问题,而影响购买保险,那就有些得不偿失。

本次案例对于我们客户的启示


即使按照上面的例子维权成功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何况医保卡外借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我们要知道,重疾理赔几十万与医保卡处罚的金额比起来,孰轻孰重,我们自己衡量一下吧,但最好我们事先就把存在的理赔隐患消除掉。

1、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都不是几张纸那么简单

无论是以相互宝为首的互助平台还是商业保险,既然大家都是看中了具有疾病保障的赔偿责任,就要遵守相关的投保要求和约定。对于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在投保要求、疾病理赔条件和审核流程上并没有什么不同,甚至互助平台要求的更加严格一些。所以尤其是对有体检异常、既往病史的人群来说更要注意这些投保的要求,不然随意投保,你以为是获得了一份保障,实际上就是一通“废纸”。

比如案例中的邱先生,因脑肿瘤手术住院,前前后后花费近30多万,如果邱先生只因信赖相互宝这一个平台的保障产品,没有购买其他的保险,还被拒赔,即便社保报销了一部分,剩余的十几万也是需要自己自掏腰包。这样的损失可不仅是自费的十几万,即便治愈出院,对经济收入也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即便有商业保险,理赔也不会顺利,但起码通过积极协商和沟通,实在不济通过法律维权也是可以拿到相关赔偿金的,起码可以让邱先生心里多少会有一些安慰吧。

2、医保卡千万不要滥用

父母年纪渐长、心肝宝贝抵抗力太弱,身体多少都会出现一些毛病,三天两头去买点药是常有的事。而我们正年富力强,几年可能都去不了一次医院,医保卡里面的钱越积越多,一直没有使用的机会就觉得是种资源的浪费,于是很多人便自作聪明的想到拿自己的医保卡为父母或者孩子买药。

先不说“医保卡外借”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社保局告不告你另当别论。但平时就因为这样小小的举动,可能就让你已经失去了加入互助和购买商业保险的资格,而你在不经意间购买了保险或加入互助平台,每年还在傻傻的交着保费,日后等到自己用到的时候才发现是自己埋下的“恶果”,你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虽然目前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应得的利益,但打官司对于我们一般人而言,确实有点耗不起。比如案例中的马先生,从2017年8月份被保险公司拒赔开始到2019年3月通过二审最终判决才拿到赔偿金,前后经历了近2年的时间,这段时间谁能感受到马先生一家承受了多少压力,好在病情不算十分严重,如果是真的需要这笔钱来治病,2年的维权时间都容易把病人直接送走,想想都觉得可怕!

3、对于想要购买保障的人来说

无论互助平台还是商业保险,本身都是一种比较复杂的金融产品,在投保的要求、健康告知,以及产品保障责任和理赔过程中的流程都涉及很多的要求。

对于投保的要求:

不要天真的以为互助平台因为保费便宜,它的投保要求就比商业保险更宽松,那是不存在的,甚至要比商业保险要求的还要严格。在当今的这个时代,便宜反倒是最贵的!虽然听起来矛盾,但请你仔细想想,因为便宜势必要求的更多;无法提供完全的保障,保护自己的利益,买了没有用,维权无入口。浪费了金钱不就是最贵的开销吗?

对于健康告知的要求:

我国的保险投保要求其实还算比较宽松的,问的就答,不问的也不用说。虽然互助平台虽然也是借鉴商业保险的健康问卷,但因为平台可以任意修改投保要求,所以反倒会比商业保险要求的更加严格。随着时代的进步,医院、体检机构、个人健康数据、医保卡使用情况等等之后都可以互联互通,想要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是越来越难,所以一定要注意这些可以收集到个人数据的东西。

对于产品的保障责任:

互助平台虽然听起来是“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典范,但实际疾病的理赔标准与商业保险要求的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一定要看清条款管的是什么,不管的是什么,不管的内容如何进行弥补。千万不要等用的时候发现这不管,那不报的,真到那个时候什么都来不及了!

对于维权方面的要求:

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在维权要求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买了保障我们大众最怕的就是出险理赔纠纷,无论是互助平台还是商业保险都不能避免这些问题。那么如何维权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我们一定要知道,互助平台解释权在平台,像相互宝好歹还有《大众评审机制》,交给大家决定。而其他互助平台你想有不要想,即便你想通过法律维权,也要到平台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所以基本上就不存在维权的路径。而商业保险却有很大的不同,只要当地有公司都可以通过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我并不是说相互宝这类的互助平台不好,正相反我希望这类的平台越多越好。但互助平台毕竟不是商业保险,它们互有优势,可以相互补充,但对于核心的要求和规则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差异。不要天真的以为便宜就可以无视条款要求,只通过互助平台来我们提供保障。一旦风险来临的时候,才发现问题,那就为时已晚,悔不当初。

我是保险康士,帮你解答关于保险方面的任何问题!如果你觉得我写的内容还可以,欢迎点赞关注。如果你遇到了关于保险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私信问我,我来帮你免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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