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保额什么意思(照这样理赔,保额买多与买少又有什么分别?)
作者:廊香
【前言】
今天这个案例当中被保险人唯独没有重疾险,如果有的话,能不能理赔呢?
【案例】
保险公司:阳光人寿
被保险人:岳某
2015年1月1日投保,主险为万能型终身寿险保额12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5000元,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额6000元,附加住院津贴保险50元/天
2017年1月18日,岳某被重型货车撞伤,经诊断确诊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等”,住院治疗共计18天,花费医疗费30719.76元
后经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
【理赔结果】
附加住院津贴保险,50元/天,一共住院18天,理赔900块钱,这个双方均无意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5000元
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理赔6000元
但对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金额,双方有了分歧
【我的点评】
1. 意外伤害保险当中伤残一般都是按等级赔付,十级伤残赔付10%,也就是1万元
本案中,岳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讲清楚这一点,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要求赔付10万元
2. 人身保险当中的有专门的伤残鉴定标准,岳某的十级伤残是否符合保险行业的标准也不一定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于2013年6月8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本案中,阳光人寿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未按约定时间到场且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
【一审判决】
意外伤残保险金理赔1万元
笔者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但有个小细节值得关注:
法院没有要求阳光人寿举证已经对伤残按等级赔付进行过说明,而是认为岳某无法证明阳光人寿未说明
但根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二审判决】
意外伤残保险金理赔48406元
主要判决理由:
1. 阳光人寿无法证明已经对伤残按比例赔付进行过说明,故该条款无效
2. 但按保险金额10万元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宗旨及公平原则,应比照身体健康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给付保险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理赔。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203元,则应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为24203元×20年×10%=48406元(对此笔者极为不认同,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理赔,保险买10万保额和买5万保额又有什么分别?)
【再审】
被驳回
【更多思考】
对于附加意外医疗和附加住院费用医疗的理赔,判决书当中有这样一句话:阳光人寿没有证据证实岳某已获得其他途径的赔偿。
这说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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