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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车险三责包括什么(男子肇事逃逸致人伤残,平安财险本可免责三责险,为何最终判赔?)

大家好,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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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其中也不乏很多令人愤慨的肇事逃逸行为。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是属于商业三责险免赔情形的。然而,是不是肇事者逃逸之后,其投保所在的保险公司就肯定无需理赔了呢?

今天,磐石君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带大家一起来解读一种例外情形

引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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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安徽毫州市的90后小伙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公路上不慎追尾了李某(化名)驾驶的小型客车。李某的车辆被撞后失控,又撞上了相向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这起严重的追尾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包括王某在内共六人不同程度伤残。其中,张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其同在电动三轮车上的老伴为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其年仅5岁的孙女为九级伤残,令人十分悲痛。

事故发生后,王某肇事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五人无责。王某曾在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50万元)及车损险,并附加不计免赔。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之后,在事故中伤情最为严重的张某及其老伴和孙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和平安财险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8万元,并要求平安财险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王某承担。

另一方面,肇事逃逸的王某也在另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财险返还其向张某家人垫付的7万余元医疗费并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等9万余元。

一审法院对张某、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平安财险不服判决,认为王某肇事逃逸在先,属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情形,其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先后两次分别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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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先撇开其他不说,王某肇事逃逸肯定是不可取的,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应当受到谴责。

但关键点在于,经司法鉴定后,王某的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那王某的逃逸行为,能否免除平安财险在此次事故理赔中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呢?这也是两次二审庭审中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在保险范畴内,对此就事论事地进行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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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分析

在上诉庭审中,平安财险有以下三个主要观点

1.即使保单上的签字并非王某本人所签,但王某已实际交纳了保费,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其对保单中的代签字进行了追认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法律、法规对于逃逸行为都做了禁止性规定,任何驾驶员都应该清楚、知晓。同时,国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将禁止的行为规定列为商业三责险免赔情形,这一点在车辆驾驶证理论考试范围内容中都有体现。

3.基于上述两个观点,平安财险进一步表示其已对保单中的免责条款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或加粗的文字、字体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该免责条款对王某应具有约束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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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君作为一个普通人,也认为平安财险的上述论断是有理有据、不卑不亢的,再加上王某肇事逃逸、违法在先,相信大家也一定认为王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以外对其他伤者及车辆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但是,万万想不到的是,平安财险在承保过程中犯了一个致命失误,才导致其被判决承担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我们继续往下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1.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王某肇事逃逸的行为予以确认。

2.王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平安财险以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其已对投保人王某尽到提示义务

3.因平安财险所提供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王某”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二审中,法庭询问平安财险投保单和投保声明是谁签字,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平安财险称不清楚,同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相关保险条款送达给王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主张在三责险责任限额内免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平安财险的两次上诉请求,维持两次一审的判决,判令其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张某及其家人赔偿保险金,同时向王某赔偿车辆损失费并向其返还事先垫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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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君有话说

相信大家和磐石君一样,在为王某的逃逸行为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而愤愤不平的同时,多少也会为平安财险在此次理赔纠纷中因自身承保时失误败诉而感到惋惜。

希望日后能少一些类似的悲剧。但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也要敢于面对。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切莫肇事逃逸。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是侥幸的,险些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肯定是属于商业三责险免赔情形的;情况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刑事犯罪,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最后,磐石君想温馨提示大家:平时一定要谨慎驾驶车辆,注意安全,慢就是快。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投保的要及时投保,并且保额一定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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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案例的案号:

1.(2019)皖16民终2102号

2.(2020)皖16民终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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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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