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保险知识

社保里面有工伤保险吗(小菏说法丨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等同存有劳动关系)


具体案情

郭某于2020年3月进入被告甲公司工作,由甲公司管理并发放工资。2020年8月郭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郭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郭某于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由A省的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在工伤保险参保地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决定终止审理。郭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虽为郭某缴纳过工伤保险,但郭某在被告甲公司处工作,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并从事由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工作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甲公司未提供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派遣关系的证据,应认定郭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判决郭某与被告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郭某虽在甲公司处工作,但某人力资源公司已为郭某缴纳社保,法律上属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与郭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二审陈述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郭某属劳务派遣,甲公司是用工单位,但上诉人未提供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郭某与甲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确认郭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可直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缴费,但要求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保持一致。现实生活中存有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委托第三方以第三方社保账户为劳动者社保缴费的情形,就像本案,郭某的劳动关系在甲公司,工伤保险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人力资源公司员工的名义缴纳。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涉嫌违法违规,被明确禁止。本案的审理,不以单方面存在的工伤保险来认定被保险人与缴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有无,还要从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要件入手。而甲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郭某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甲公司除在本案确认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还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文稿:孙 岩

编辑:黄帅廷

审核:吴慧星

本文由悠然发布,不代表九财网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zxwl56

微信咨询
九财网
返回顶部
X九财网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zxwl66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