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寿保险理赔多少(儿子意外身故,中国人寿拒赔:骑电动车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你的电动车在上路前要先办机动车车辆行驶证。”
“先去考个驾照吧,不然你骑电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这里的电动车不是新能源汽车,而是常见的两轮电动车。
如果有人跟我们这样说,我们一定会向其抛去异样的眼光,莫名其妙,从没听说有哪个部门能办这两件事的。
放眼望去,道路上随处可见将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人们,外卖小哥、快递员、上班族,甚至是学生。
但如果我们骑的两轮电动车真的属于机动车范畴呢?
您还真的别笑。
辽宁朝阳市有一名学生驾驶自己的两轮电动车,因交通意外不幸身亡。事后,就因这一“荒唐”的理由被保险公司拒赔。
01 引言案例
2018年9月10日,姚先生和侯女士为他们的爱子姚某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一份学平险(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并附加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其中,相对应的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5万元、意外医疗1.5万元、住院医疗0.7万元。
2019年8月24日,姚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后因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怀着丧子之痛的姚先生夫妇向中国人寿报案并申请理赔,却不料中国人寿以“姚某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故责任免除”为由不予理赔。
两夫妇真的是又气又冤:
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儿子驾驶的是两轮电动车,并非机动车,根据事发时的法律规定没有相关部门为此种车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也没有相关部门为此种车辆的驾驶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经多次协商未果,姚先生夫妇将中国人寿告上了法庭。
02 争议焦点
姚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中国人寿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03 争议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1.当事人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在道路中心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过每小时70公里时速和未遵守交通信号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和过错。
2.当事人姚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以及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及过错。
据此,中国人寿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抗辩称,姚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属于保险免责,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国人寿还认为,本案姚某的医疗费用已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由侵权方赔付完毕,不应再由其重复赔偿。
对此,二审法院终审时认为:
公安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姚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作出的认定。
而中国人寿的免责条款以及保险条款的释义中,均未明确机动车是否包括电动车。
根据社会大众关于机动车的一般认知标准,在免责条款未明确提示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在内的情况下,应认定免责条款中不包括电动车在内。
投保人作为一个普通人,不掌握专业鉴定知识,无法知晓其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不可能产生该车系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的认识,亦无从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办理相关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车辆行驶证,主观上没有违反免责条款中相关规定的故意与过失。
其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补偿性。
另经法院查明,涉案的保险条款中也并无“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后,保险人在剩余医疗费额度内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故中国人寿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后,按照既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中国人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中国人寿向姚先生夫妇赔付相关保险金,共计54659.88元。
04 磐石君有话说
就事论事而言,磐石君对该案例中的中国人寿的两个拒赔理由感到非常气愤。
拒赔理由1:
姚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拒赔理由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作为人身保险,应当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
磐石君必须亮出《保险法》中相关的两个条款,以正视听。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诚然,市面上存在很多超标的两轮电动车,但无论是从常理出发,还是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试问:
中国人寿能为一辆正常销售的两轮电动车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吗?
中国人寿又能否告诉人们在何处能为两轮电动车的驾驶人办理针对电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再者,代为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无代为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中国人寿及其代理律师不可能不懂连磐石君都耳熟能详的保险法常识。
况且涉案的保险合同中也没有补偿原则的约定,又何必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通过上诉来提高投保人的理赔成本呢?
磐石君且认为,对于合法、合理的拒赔理由,保险公司确实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这同时也是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共同利益。
但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应当提出明显不成立的拒赔理由。如果这样做的话,不仅是对旗下保险代理人的误导,更会让广大投保人寒心,有违大部分诚实的普通群众对保险理赔的合理期待。
希望今后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保险理赔纠纷能少之又少。
引言案例号:
1.(2020)辽1302民初100号
2.(2020)辽13民终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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