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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贷款转移到一方(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屋跟家庭的关系,自古以来就被牢牢捆绑在了一起,房屋虽然不能代表家庭,但却是家庭的基体,是家庭成员生活的寄托 ,也是家庭最私密的场所,从古至今但凡提及家庭,就不可能不谈论到房屋的存在。

房屋是家庭的必需品,尤其是如今的新婚夫妇组建一个新的家庭,房子问题总是绕不开的。但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旦夫妻离婚后,房子该如何分割?这成了很多人最为头疼也最为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在结婚后买的房子,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计算,在离婚时一般根据婚姻双方是否有过错、孩子归谁、以及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但如果是婚前某一方单独付了首付款,结婚之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离婚时房产要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析一:

林某在与董某结婚前曾购入一套房产,房产总价为65万元,林某首付付了20万元,剩余45万元选择向银行贷款。在结婚之前林某已经单独还完了319587元,剩余的180614元为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没想到结婚几年后林某与董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婚姻难以维系,二人决定离婚,房子的划分成了一桩难事。

这套房子购买时仅仅只要65万元,但当二人打算离婚的时候,房产已经增值到3587469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要分割房产的话,林某至少需要向董某分割几十万资产,这让林某非常不乐意。为了不给董某分割财产,林某竟私自将房产转移到了自己兄弟名下,侵犯了董某的权利。

林某应当分给董某的房贷数额,按照二人共同还贷的180614元乘以房产增值倍数,也就是乘以大约为5.5倍的差价,得出995745的结果。再将此结果除以二,得出董某最终能够获得的房产,为497872元。

但考虑到林某存在可以转移房产来逃避财产分割的情况,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因此在最终判决时会出现更加偏向董某的情况,也就是董某最终获得的财产,将在497872元以上。

案例分析二:

如果说林某与董某之间的财产分割还涉及到了财产转移这类比较复杂的情况,那么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可以说更具有代表性。

家住河北邢台的李某与王某是一对情侣,2018年时二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李某深知这年头男人要娶妻必须得有房的道理,早在结婚前就已经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当然这套房并不是全款买的,而是通过首付加按揭的方式,当李某结婚时房子的按揭并没有偿还完。

结婚后一个人需要偿还的按揭变成了两个人一同还款,王某也很乐意承担这份责任,甘之如饴与李某一同还贷。

但好景不长,这段婚姻仅仅持续2年时间就因感情不和而破裂,王某竭力要求与李某离婚。一开始去法院申请离婚时,考虑到双方都有情感冲动的因素在内,因此并没有判决二人离婚;但第二年王某又跑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回法院见王某铁了心要离婚的模样,知道这段婚姻已经感情破裂再无挽回的可能,因此准许了二人离婚请求。

既然要离婚,王某肯定要要回自己偿还的房贷部分,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得知,这些年二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共计金额87718.4元。

由于这三年内当地房价波动并不高,不存在差额较大的情况,再加上虽说是一起还贷,但实际上还是李某偿还的更多等因素,因此在最终审判时并没有乘以房屋差价,而是直接按照共同还贷的部分对半分,因此王某最终获得了43859.2元。

结语: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碰到了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结果夫妻要离婚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就是房屋购入时跟卖出时差价比较大的情况, 会乘以增值倍数进行计算,当然这种计算方式是一种照顾共同还贷者的方式,一般出现在房屋拥有者一方在婚姻中错在一些过错的情况下。

第二种就是在房价波动较小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还贷的金额对半去分,这种分割方式最简单粗暴,但可能会因为房屋的增值对某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两种分割方法,实际上还是得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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