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要抵押房子做生意我该不该支持(丈夫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是否被法律认可?)
房屋是家庭的重要资产,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为他人担保债务,妻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老李与老张是多年的朋友,2021年,老李因做生意急需一笔数额不小的启动资金,需要向老王借款,但是老王需要老李提供担保。后老李找到老张希望其帮忙提供担保。老张为了哥们义气,在妻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产拿出来,为老李提供担保。因妻子并不同意,故该担保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老张妻子小花发现了老张为老李提供担保的事实,担心老李返还不了借款后,自己的房子被他人占有。后经过咨询,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三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并不对自己产生效力。法院经审理查实担保协议上的签字是老张伪造并非本人签字,且三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小花并不知情且事后也并没有追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担保合同中关于老张伪造小花的签字进行担保的条款对原告小花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小花提供的证据可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系其与老张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其次,经各方认可,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并非原告小花个人所签字,老张并没有取得小花的授权。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中的相关担保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后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小花的诉讼请求。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相关法院法官也提醒如下,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有限度。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共同财产具有合法性。但是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作出处分的,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签订的未获追认的协议,对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合同相对方需留意排查风险。在房屋为共有的情况下,尽量让共有人一起到场签订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让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方法,避免事后产生纠纷,从而影响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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