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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能找担保公司吗(能不能让房管局赔钱?——担保登记的进步)


在我漫长律师生涯的早期,曾遇到过几起故事:

故事一:当事人借钱出去,为了保证借钱的还钱,需要对方提供担保,借款人说我其他啥也没有,就有个公司,我有90%的股权,这公司挣钱历害,我把股权抵给你吧。债权人一听,不错啊!然后就找我,问问怎么保障担保稳妥。我一查,股权可以质押,而且明文规定在工商局办理。于是,当事人委托我去办理股权持押登记。我兴冲冲的备好各种合同、文件、授权委托书、律师执照、介绍信等,跑到某区工商局去。结果办事人员几句话就把我打发出来了“我们不给你们办这个,办了这个,说明我们认可你们的高利贷”,被赶出门外的我,拿着《物权法》无言以对。

最后,也没办成。当然,我的律师费也没收到,可能这也是怨念至今的重要缘故。

故事二:有笔上千万的借款,借款人愿意提供土地使用权做担保。众所周之,在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权还是挺值钱的。债权人也愿意。于是,我又去了土地局,这回没备全套文件,报着咨询事务的心态去的。果然,土地局回复我说不办,理由倒不是民间高利贷了,土地局的理由很傲娇“我们只针对金融机构借款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他一概不办”

当年我的,以为这是地域问题,还忍不住愤愤而言“穷地方果然有穷地方的原因”。后来,读高圣平老师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其中有一个条款“ 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条文释义里面高老师说,鉴于全国都出现土地机构拒绝为非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现实,最高院经调研出了这样的司法解释。我终于释然,有的问题,确实和穷富无关。

这个条款的核心意思是什么呢?

如果你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需要办理,你就大大方方地要求登记机关办理,如果登记机关以非法律理由拒绝(比如他们不认可民间高利代,比如只觉得银行长得好之类),导致你办不了抵押登记,你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当然,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拿着这个条款就能坦途无碍了。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存在于任何地方。

比如:赔偿损失是什么呢?这个就够得扯了。有的同志以为,你没登记导致我没贷到款,是不是该赔我没贷到款的损失?想也别想,这是国家赔偿,不会给你这么多的。

那你会问,这样的条款有什么意义呢?

我觉得,要求赔偿未取得的贷款过于理想了。但有了这样的条款,比如登记机关不给登记的时候,可以发个函(最好花点钱发个律师函),要求根据某某法律条文,请贵方按法定期限办理XX登记,否则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贷款数额,将依法要求贵方赔偿。

说不定,就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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