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抵押贷款需要担保人吗(“平安普惠”值得信赖吗?)
“普惠”一词,字面意思是广施恩惠、实惠等意思,多用来指接受政府监管和指导,立足机会平等和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实惠服务。
平安普惠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等业务的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宗旨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平安普惠#但近些年,很多网友反映平安普惠融资成本高的情况层出不穷,据文书网统计,涉及诉讼的案件近万起,由于疫情影响,逾期还款等情况更是不计其数。
根据借款人反映,其通过“平安普惠APP”进行借款操作时,对借款利息和其他相关收费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基本上都是根据业务员的介绍和口头承诺而办理的,经过一顿操作(甚至有些可能是业务员帮忙)后,贷款资金确实很快就到账了,而从平台上查看还款计划和相关费用后才得知详细收费项目和相关标准,此时如果要反悔,已经晚了,即便马上全额还款,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从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来具体分析。
一、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
谈到刑事责任,不得不提到“套路贷”,那么平安普惠的贷款是否属于“套路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在前几年专项整治案件中多有被认定,主体往往是一些民间的小贷公司。而平安普惠公司只要不存在上述操作,一般贷款是不会被认定为“套路贷”的。
但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徐州市某法院在审理关于平安普惠的追偿权纠纷中,由于该案中的实际出借人为重庆某小贷公司,而该小贷公司又是平安普惠的关联公司,其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另外采取担保费、罚息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
法院认定,平安普惠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于是裁定驳回平安普惠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平安普惠上诉,被中院驳回。
上述案例几乎很少,不具有代表性,最近几年应该也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而不涉及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就不涉及其他方面的责任。
二、是否涉及行政责任
2020年11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其中提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贷款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收费,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要加强公司治理,落实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对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理,全面评估助贷、增信环节的综合融资成本,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防止内外勾结、联手损害小微企业利益。对无视禁令、顶风违规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从以上银保监会发布的内容可知,平安普惠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银保监会的重视和监督,作为监管部门,也会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业务秩序,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必要时,会发挥监管作用,对无视党纪法规的机构和企业给予一定的处罚。
行政手段虽严厉,但其是宏观指导层面的措施,不会因为个案而轻易启动。如果借款人遭受权益损害,可通过民事手段予以救济。
三、民事权利可否主张
借款人要主张民事权利,必须找到适当的切入点,或者说是案由。
由于平安普惠拥有金融业务行政许可,能够开展金融担保、融资等方面的相关业务,受银保监部门监管。因此,借款人与平安普惠公司之间不一定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个案判断),在涉及借贷民事纠纷时,可能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可能适用金融借款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
通过对公开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综合利息问题以及贷款程序的问题上。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1、关于利息问题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搞清楚贷款利息问题(此例子是参照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案例标准计算,个案可能存在差异,大家可参考)。
例如,某客户贷款本金为100万元,期限3年,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预计客户应当会支付如下费用:
(1)假设该款项是某银行放款,银行的贷款利率为7.6%,预计3年共收取贷款利息12.14万元;
(2)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担99%贷款金额的履约保证责任,按照名义月保费率0.12%计算,预计共收取保险费42768元;
(3)平安普惠公司承担1%贷款金额的连带担保,名义月担保费率为0.33%,预计共收取担保费1188元;
(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获客和不良贷款催收,收取名义月服务费率0.6%,预计共收取服务费21.6万元;
以上除本金外,另收取的费用合计约38.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12.7%。其中,平安普惠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7%。
综上,借款人融资的综合成本确实要比单纯银行贷款利息高出不少。但上述综合成本却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只要借款人对于收费项目和相关标准均予以认可,平安普惠就不会被认定为违规。因此,这就涉及到贷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2、贷款程序的问题
据很多网友反映,其在申请贷款时,对于贷款利息和收费标准并不完全了解。
当然,为了避免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平安普惠公司采用专用APP和格式合同规范借贷过程,虽然系统内部有电子合同可供阅读,但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很多借款人无法在借款前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的借款人),使得很多不熟悉电子申请流程的客户可能存在未充分理解相关条款的情况下,由业务人员引导,完成借贷程序的情况。
不可否认,此种方式放款速度确实很快。但很多借款人却是第一次操作“平安普惠APP”,对于操作程序和所需材料不清楚,尤其是一些年龄稍大的客户,采用此种方式操作,实属困难。
3、关于诉讼
诉讼就得寻找切入点和案由。如果平安普惠采取法律手段向违约借款人追偿,此时,借款人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辩驳,但平安普惠往往不会马上采取诉讼手段,可能会先催收,实在不行再起诉。
(1)催收
平安普惠公司作为正规公司,往往不会出现所谓的“暴力催收”?那么,很多借款人反映,称自己被暴力催收,打扰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等情况是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仔细想想,这里就不赘述了。
(2)诉讼
如果被平安普惠起诉了,多数是因为追偿权纠纷而立案的,因为平安普惠作为担保人,在客户不还款时,平安普惠是有责任向银行代偿借款的,那么这笔代偿的借款会以追偿的形式,由平安普惠起诉借款人。
另外,据文书网公布案例,也存在借款人自己首先起诉平安普惠的情况,案由往往是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往往多数是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借款和服务等合同,要求平安普惠返还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
而无论借款人是被告还是原告,多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大多数案例,客观上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的《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等合同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因此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文书网已公布案例可知,很多借款人主张对上述协议完全不知情,并据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此,被告平安普惠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款流程、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法院认为,根据借款流程演示,通过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影像等流程,足以反映原告参与了办理借款及委托担保、委托服务的环节,签约页面中也清晰地展示了借款金额、还款金额、月服务/平台费率、月保险/担保费率等信息。综合分析被告举证,能够证明原告在上述合同和委托书上签名的基本事实。原告否认系其本人签名,并主张系被告业务员用原告的手机自行操作,在被告举证的前提下,原告未能举证予以推翻。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借款人是通过电子系统人脸识别认证的,并且在系统对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进行具体提示的情况下予以确认,那么败诉的概率将会很大。因为,还款项目和数额已经过借款人本人的确认和充分理解,自愿承担相应费用,并且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款人。
(3)解决问题的思路
每个借款人的实际借款过程可能不尽相同,而如果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同权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证据收集
上面提到过,案例中多数借款人在诉讼时,会援引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往往苦于没有证据而导致败诉,而对于已经涉及相关纠纷的借款人,此时再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恐怕为时已晚。
但对于准备借款的朋友,一定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尤其在一些需要本人操作的环节,可采取将借款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同时,可将业务人员对于利息和相关条款的解释过程一并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②法律依据
刚才提到,在案例中的多数借款人,要求法院认定其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从而要求平安普惠退还相应服务费,但由于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的规定,即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因此,如果有借款人欲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诉诸于法律,诉讼中可以尝试援引上述规定,请求法院对变相利息进行认定,具体能否成功,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制定诉讼方案。
③签字应慎重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签署的合同等书面文件应当负责,因此,在签字前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并充分理解其含义。一旦签字,没有特殊情况,就得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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