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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公积金双方继续还(离婚后用对方公积金还房贷需要偿还吗?)

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代对方偿还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被告则认为是赠与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赠与,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判呢?


2008年原告小刚(化名)与被告小芳(化名)相识。随后二人登记结婚,不久后儿子出生。十年的婚姻却没能携手到老,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青岛市某小区一处房屋归被告所有。因该房屋购买时系用原告住房公积金账户联名还款,离婚后至2020年1月份,被告才将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进行撤销。因此,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原告为被告代缴还款金额共计1454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但被告却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其拿着原告的银行卡去取的,原告以自己的公积金替被告偿还的房屋贷款是赠与行为。因此,被告不应偿还原告该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人民币14540元。


承办法官表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因此,与之相对应的贷款亦应由被告偿还。因双方购买房屋时系用原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联名还款,故在双方离婚后,原告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后,原告主张系代被告偿还了债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的一种,即从赠与人方面来说,需要作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从受赠人方面来说,需表示愿意接受其财产,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赠与合同才能成立。被告主张原告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被用于偿还贷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关于原告系赠与的主张,在被告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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