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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公司的条件(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2.《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5.《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

二、审批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三、审核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②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②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1)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②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2)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①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④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⑤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4.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资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并附各出资人签署的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公司开业后的目标客户、资产规模、盈利状况、贷款损失等预测)等。

(三)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五)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六)出资人承诺书

(七)任职资格申请

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妥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

(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十一)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十二)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申请材料中涉及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四)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办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开业;获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具体流程如下:受理材料→资格初审→联合评审→批准业务资格→办理开业手续→报送资料,其中办理开业手续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公告、开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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