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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贷款未还为什么冻结子女的账户(对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进行处置法律分析)

笔者办理执行案件多年,见过太多的申请人因为老赖家破人亡,太多的老赖为了躲避债务不择手段。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以及专注执行案件的律师对于涉执行法律的研究,老赖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压缩。

在执行实务中,笔者发现,许多被执行人名下并无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但是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却有巨额财产,能否直接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呢?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是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的,都是依靠父母的经济进行生活学习的,那么名下大额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等很有可能是归其父母所有的。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父母往往利用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在其作为被执行人时,将其名下的财产隐匿、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是可以直接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若未成年子女没有证据证明其名下巨额财产的正当来源,法院是可以进行处置。

当然,法院在执行子女名下财产时,法律也为子女留下了司法救济的机会和途径,子女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只要子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名下的财产并非父母所有,法院就应该中止执行。

笔者团队主要办理执行疑难案件、不良资产处置等,办案经验丰富,年回款千万,案件无论大小,都可以为您制作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案。

相关法条

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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