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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期间没约定还款时间(长沙专业维权律师浅谈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后果如何?)

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实践中为了保障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往往会找一个人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常见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须双方当时人明确约定,若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可能会直接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基本案情:周某于2019年6月3日给莫某借款20万,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日,第三人吴某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仅注明“担保人吴某”五个大字),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周某不断的通过微信向莫某、吴某讨要欠款,但莫某一拖再拖,于是周某在 2021年4月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莫某还款并要求第三人吴某承担担保责任。经法院查明:周某与莫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作为支撑,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予以确认。周某与吴某之间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保证方式定性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周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因此对第三人吴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于是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借款到期后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并且保证人吴某已经通过微信还款一万三千元,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未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判决吴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周某不服二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支持。

对于该争议,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一个时间段,其作用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若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还款)责任,债权人也予以接受,则已经达到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需“依法定的方式”行使债权,要么起诉,要么仲裁才能达到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

长沙专业维权律师提示防范风险:一是借款合同要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二是担保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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