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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责任认定原则包括(银行责任认定报告)

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相关规定答疑时表示,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持卡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综合认定。


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情形下,因银行卡盗刷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因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故《银行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至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与有过错、减损义务的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分四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该条规定的核心要义有五点:一是银行卡盗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权行为。二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在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中,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首先,作为银行卡产品与服务的推行者,发卡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

银行管理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一级(直属)分行、 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营业部,下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等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主要是指行长、主管信贷管理副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或按照贷款 12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的贷款。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总行负责组织对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一级(直属)分行负责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确有必要时总行可直接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六条管理责任认定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七条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予以回避。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认定管理责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八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对每年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第九条 管理责任认定对象是分支机构在任的负责人。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认定情况原则上以离任审计报告为准。但离任后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反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在进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时, 如发现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越权审批等违规问题,除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责任认定外,还应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工银发 [2008]35号)追究其直接违规责任。第三章 管理责任类型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类型分为重要管理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重要管理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按照考核认定的管理责任值确定,总行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管理责任类型的边界阈值。(一)一级(直属)分行1.对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800亿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55,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55P40,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P40,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2.对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800亿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50,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50P35,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P35,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二)二级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P 200,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P100,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P100,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值P的确定方法(一)管理责任值P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值由各项考核指标加权求和得出。7计算公式为: P= Pi Kii 1式中:P为认定分值,Pi为考核指标,Ki为考核指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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