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水电气(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图纸)
其中,符合不动产登记的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县级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堤防、小型水闸、山平塘、灌区渠系及配套建构筑物等。
目前,小型水利设施登记免收登记费,完成登簿后由权利人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缴纳工本费,凭身份证明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2017年11月,《长沙县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公布实施。该文件的公布实施,为我县办理小型水利设施的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操作依据,便利申请人、登记机构顺畅开展登记业务。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操作指南》的背景。
长沙县既是全国100个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又是湖南省4个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作为改革先行先试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和《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操作指南》,以规范我县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水利设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既便利我县该项工作开展,也为全国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二、 《操作指南》明确的登记范围。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小型水利设施为:县级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山平塘、灌区渠系及配套建构筑物等。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开挖的坑塘水面、占用土地建设的小型水利设施不予登记。
三、 《操作指南》明确登记的权利有哪些?
水闸、泵站和灌区渠系等小型水利设施按建构筑物类型登记,登记其建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建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经营权;小型水库、山平塘按坑塘水面类型登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其他设施按实际权利类型登记。
涉及坑塘水面的承包经营权,依据申请内容将相应权利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记栏内。
四、未办首次登记能否办理其他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登记需先办理首次登记方可办理转移、变更等其他类型登记。未办理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登记流程。
六、 首次登记公告地点、公告期限及公告内容。
首次登记公告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镇(街)国土资源所以及水利设施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拟予登记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记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七、 小型水利设施不动产登记承诺工作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 登记收费。
对于我国的湖泊,并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湖泊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果公民想使用湖泊的,可以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协议方式,依法获得湖泊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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