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根据《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传〔202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运作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油采购、储存、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下达承储企业。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收储、加工、批发等能力;
(三)企业信用良好,3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满足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第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市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成品粮油仓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房或油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四)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五)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六)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七)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报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业务。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数量任何时候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90%。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动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买断。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用得上”。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补贴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农发银规章〔2020〕32号)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根据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油静态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成品油购进总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动态应急储备的保管费,由市财政根据商定的综合定额补贴标准进行拨补,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承储企业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与合作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核定代储或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约给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监管,定期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质量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及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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