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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修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出台

新规加强开发企业监管  ●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全部商品房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开发企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照片、姓名等信息,同时销售人员信息应当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内容一致。  ●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才能销售房屋,不能无证售房或变相无证售房。无证售房、变相无证售房是指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采取内部认购、预订、优先选房、排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等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进行非法售房的行为。  ●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通网签功能后,10日内,应当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1)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2)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3)代办贷款服务;(4)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5)租赁中介经纪服务。  ●最高收费标准:(1)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2)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3)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4)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5)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  近日,天津市新修订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正式出台,新规修订新建商品住宅监管内容,增加预定监管,公示材料补充《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修订经纪机构监管内容,增加经纪人员、房屋信息监管;修订档案管理,增加15项考核标准,使之真正促进天津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而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新规提出可以采取责令当场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等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中发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现场、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公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监管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于期满后复查。  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开发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后拒不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填写《关闭商品房管理系统网签功能情况》,上报市局批准后,关闭网签功能,同时暂停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审批业务,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一是监管部门对企业全部销售人员开展专业培训,讲解房地产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要求;二是企业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符合监管要求。  开发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法情节恶劣的,监管部门将在天津市主要媒体公开曝光。监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涉嫌无证售房、代理机构涉嫌未备案售房、代理无证房等违法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和证据移送执法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获悉,新版《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数量、执业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公示材料,房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都将列入日常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日常监管中,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其中就包括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了中介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天津日报)

天津市新修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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