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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买的意外团体险赔给谁(为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用人单位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近来接手了两起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工伤保险,只给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只给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职工受了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承担责任?”要弄清这个问题就要先说明几种“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并非商业保险,国家通过法定形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筹集资金,职工在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并符合相应条件时从工伤保险基金取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出资为职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职工或其继承人,而非用人单位。

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职工在因公而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简单地说就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员工参保工伤保险,职工受到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只为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加之对相关保险知识的缺乏,错误地认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用人单位就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团体意外险本质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福利,用人单位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且职工获赔的保险金也不能抵消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也就是说职工取得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数额不得扣减。如果用人单位想转嫁自己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风险,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将会承担部分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便如此,笔者还是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工伤保险将有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四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者有权利并且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参保四险一金,虽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现实维权之路却是征途漫漫,程序之多,耗时之长让许多劳动者难以承受,加之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的不确定性,能否得到赔偿也是未知数。但如果参保了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基金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就会便捷得多,获赔也有保障。用人单位决策者应当搞清楚几种保险的区别,首先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障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团体意外险则作为向职工发放的福利而不是转嫁风险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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