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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强险最新收费标准(一文说清酒驾与醉驾保险赔付的关键差别,例外情况需重视)


国庆长假将至,开车与饮酒的问题再次摆在大家面前——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那么,酒驾与醉驾如何区分?法律后果是什么?保险公司关于二者的赔付要求有何不同?很多人分不清。希望本文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让大家不再“蒙圈”。


一、概念解析

首先,必须要搞清楚酒驾和醉驾的概念。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俗称酒驾。

醉驾是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酒驾包含了醉驾,这也体现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中。但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将酒驾作狭义的理解,即未达到醉酒标准的饮酒驾驶。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当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时,不构成违法。

酒驾的行为本身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

醉驾则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刑事违法行为。当醉驾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又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时,属于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规定

一、关于交强险赔付的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关于商业险赔付的合同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律师评析

结合以上知识,笔者对酒驾与醉驾的保险赔付情况进行简单地评析:

一、酒驾的保险赔付情况评析

交强险赔付——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并不能免赔,保险公司须正常赔付。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在赔付后行使追偿权。

商业险赔付——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都免赔,保险人可以直接拒绝赔偿,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醉驾的保险赔付情况评析

交强险赔付——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赔付情况比较复杂一点。

《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表述是一致的,即醉驾的,保险人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是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垫付后,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不负责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扩大了赔付的范围,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限于抢救费用,赔付后行使追偿权。

关于《交强险条例》与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交强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除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外,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报主管机关处理。笔者认为,二者的冲突目前还没有解决方案,如何选择,完全由法官决定。

商业险赔付——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商业险保险公司拒赔比较明确。因为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不再区分酒驾和醉驾,统一表述为:“饮酒”。在驾驶人饮酒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例外情况

酒驾、醉驾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被判赔付的案例时有产生。

为什么?难道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错了?不是!

根本的原因就是一点: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投保单等非本人签字,比如保险代理人代签,其他人代签等,视为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2)投保人否认收到保险条款,当然就不知道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的字体没有加黑、加粗或者不够加黑、加粗,起不到提示作用。

因此,酒驾和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关键在于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电子保单的时代,投保的便捷也给保险公司的说明、提示义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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