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给付和赔付的区别(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
保险合同归根结底就是一份经济合同。在理赔的时候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经济补偿原则和经济给付原则。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区别以及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比如,这几年市面上很流行的百万医疗产品,就是典型的补偿合同。一般会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最终会反应在费率的差别上面。
二、保险给付原则
保险给付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件而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赔偿(给付)既是被保险人享有权利的具体反映,又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重要方面。
保险金的给付含义,保险金的给付意思。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金或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即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地点、保险金方式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
给付原则多用于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有这么一个故事:一个人牵着一头牛过马路,发生意外,牛身上每个部位都能卖钱变现,用货币来衡量价值。但人还有一笔最后的消费金——丧葬费用。由此引发的思考就是人命无价,应该怎么来衡量?
这不仅反映在上面的故事上面,在我们国家“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中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国家层面上来看,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无贵贱之分可以理解。
但具体到个体身上,生命虽然无价,但一定是有价格的。年薪100万的总经理和年收入2万元的普通居民,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的角度,对个体进行差异化赔偿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伤亡赔偿中多采用“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遇难者年龄和收入水平,并以年收入乘以死者可以继续工作的年限,扣除支出、税收等,计算出数额后一次性进行赔付,因此不同遇难者得到的赔偿往往差异很大。但每个国家的环境和历史制度不同,导致最终的执行的差距非常大,特别是在我国这部分的差距一定是要通过个人自己规划来实现。
人寿保险仍然是给自己生命定价的最科学工具。随着近几十年的发展,保险越来越成为普通家庭的基本配置,很多家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商业保险来补偿经济损失。
在了解了保险的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后,在我们平时规划过程中对于损失补偿一定是要把持够用原则,避免重复保险造成额外增加支出。对于给付原则应该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来合理规划。由于人寿保险还有一条特殊规定;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给付责任。所以相对于高保额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有严格的财务核保,证明个人的身价配得上保额,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当然不管做任何个人保障规划,身体健康一定是最大的前提,同时年龄、性别、职业、生活习惯都会影响保障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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