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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多能拖延多久(买保险,只要过了两年一定能赔吗?)

为什么我不看保险法了,我觉得这压根就是胡闹玩意

看保险法看得痛不欲生,让人觉得作为销售人员,谁信……

2018年10月,青岛张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重疾险 医疗险,保费6500元。重疾险保额为15万,轻症疾病赔付30%。

同时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因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费是否退还则要依情况而定。

  1. 张女士2018年7月份(也即是投保三个月前)在某二甲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椎基底动脉综合征和颈椎病,随后于2018年7月和2018年10月在青大附院被初步诊断为单纯手震颤和帕金森病。
  2. 2018年10月份投保重疾险,未进行相关告知。在投保单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中,列举了多项身体不适的情况以及是否有过住院或者接受治疗的情况,张女士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均选择了“否”。
  3. 2020年4月,张女士因额叶脑梗死、高血压3级、帕金森氏病在某二甲医院住院。
  4. 2020年10月,张女士再次因病住院,被某二甲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帕金森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慢性咽炎。
  5. 事后,张女士委托了法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女士的病症符合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6. 张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了赔偿金,保险公司在2021年3月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认为张女士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并解除保险合同,同时退还保费。

这时候,让你说,赔还是不赔?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张女士已经构成轻症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告知的事项进行核实,而且这项核实工作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根据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张女士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曾住院,身体检查结果也显示异常,这与她填写的投保告知单情况不符。但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的两年时间内都未进行核实,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而已经丧失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基于这种情况,法院对于张女士是否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再审查。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既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法可依,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向张女士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4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法确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有效遏制保险人滥用保险解除权和拒赔权,但因为这种表述过于绝对,为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空间,会利用这一条款进行骗保。而张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以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故意拖延申请理赔,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提出了理赔申请。“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立法本意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这一条款沦为替投保人的诈骗行为和谋取不义之财的法律依据,成为投保人恶意欺诈的庇护伞。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已经超出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意思?

被保险人哪怕患有再严重的疾病,扛过投保后两年,即使保险公司拒赔,也可以通过诉讼的办法要回赔偿。

什么核保部门,什么理赔部门,统统抗不过这个条款。

俗称两年不可辩

这句话其实不对,我身为从业人员,不该这么说,但是我真的没找到两年后还可以不赔偿的案例来。……我看了少说也有三百来篇诉讼案例了,一个也没有见过。

哎,这让我对自己的职业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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