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个人吗(实务 | 案例解析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财税差异)
摘要:
近日某客户来电咨询,最近公司正在接受税务稽查,税务局提出公司为员工购买的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且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的问题。但客户又提到,账上列支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雇主责任险,只是集团统一将会计明细科目设置为“管理费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做账时记入该科目。经了解该公司非特殊行业,查看客户提供的保单与情况相符,的确是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对于客户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了解雇主责任险、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我们需搞清楚二者在财税处理上的差异,再作应对。
雇主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实际上是由保险人担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开展的保险业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经比对这两个险种的相关条款,都能给企业或单位员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险种,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
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
3.两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雇主责任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特殊行业的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商业保险。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且《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提到“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0年6月28日解答雇主责任险税前扣除的咨询问题时曾提出:“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此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均沿用此执行口径,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九条就全部引用总局回复的内容。
直到2018年52号公告的出台,雇主责任险才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这个政策仅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的不能追溯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2号公告)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增值税:
雇主责任险属于在生产经营中为雇主减轻事故赔偿风险的保险,《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因此,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其增值税进项税应当转出。
3、财务核算:
根据业务实质,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会计核算时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应计入“管理费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建议:
1.收齐相关资料向税务局说明情况:
根据业务实质,本案中公司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而非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现行的财税政策规定,雇主责任险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作为财产保险费列支。建议企业收齐发票、合同(保单)等原始凭证,并出具情况说明与税务机关沟通。
2.会计科目的设置需谨慎:
尤其是涉及与税务处理高度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类科目时,尽可能避免会计科目名称与实际核算内容不一致;尤其是集团公司在内部核算会按标准化设置,一般也不能随意修改,所以进行初始设置时应多加思量。一旦发现问题,建议及时修改。外部单位查账时,一般先从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凭证的顺序了解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能通过财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快速发现问题,比一张张地翻凭证显然效率是不一样的。
3.会计核算应反映业务实质:
本案中财务在做账务处理时,应该选择的会计明细科目“管理费用-财产保险”。
此外,虽然会计科目由集团统一设置且不能修改,但企业在编制会计凭证时完全可以在摘要栏写明是雇主责任险,即使税务机关发现科目是“管理费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也会根据凭证摘要查看发票、合同(保单)等原始凭证来判断业务实质。
中正信建议企业在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向专业机构咨询了解具体业务的财税风险,做到业务处理合法合规,但也应当坚持并维护企业的利益。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视作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不可作为详尽说明。内容为中正信税研院原创,如需转载(不得进行修改),请联系“中正信税研院”公众号后台,且须附注以上全部声明。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财务、税务、审计或法律建议。
本文由悠然发布,不代表卡劵回收平台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5842550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