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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与缴存年限挂钩)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17日起公积金贷款将执行“认房又认贷”政策。今后公积金贷款额度将与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贷到最高120万元。

《通知》指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同下)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通知》指出,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元。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另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实行差别化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万元;对于不属于前一种情况,但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均在城六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符合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针对首付款比例,《通知》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自主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382号)标准执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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