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公司名义贷款 (空壳公司挂名,贷款一分没得,却被起诉背上千万债务)
1
给空壳公司挂名
不料一夜之间变“老赖”
2018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公司的财务王某。
由于王某出手阔绰,一来二去二人成了好朋友。
突然有一天,王某找到了张某还有其他几个人,表示自己做生意需要张某和其他几个人,给几家空壳公司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张某也没多想,王某让他在哪签字,他就在哪签字,甚至还有一回在空白的纸上签了名。
再后来的一天,王某通知他,张某挂名的空壳公司需要从银行贷款2000万。
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需要张某和他太太李某一块儿去某地方银行营业厅,签一份借款保证合同。
既然是好朋友嘛,就不能对不起好朋友。
仗义的张某,两肋插着刀,竟然以离婚要挟,逼着太太一起在那份2000万的借款保证合同上签了字。
看到这,大家可能也都意识到了,大事不妙!
2019年的一天,张某的太太李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自己成了“老赖”。
之后某地方法院执行庭法官给李某打电话,告诉她2000万的贷款早已逾期被银行起诉,现在已经到强制执行程序,她的银行卡、理财、房产均已被查封。
其实,这是一起典型的骗取贷款犯罪。
但由于此类犯罪往往存在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放贷的情况,所以银行作为受害人,往往并不愿将内部审贷的材料亮出来向公安机关报警。
因此,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就成为了背锅侠。
那么,这个锅就这么白白背上,没有办法解决吗?
2022年初,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类似案件,银行诉讼要求各名义借款人还款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该系列案件是少数的名义借款人从民事角度维权成功的案例,里面有诸多可以学习以及警醒之处。
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解决办法来。
2
以好处费作为诱饵
招揽人员从银行贷款
银行违规放贷
2016年起,某银行的员工张某增直接或通过中间人孙某洋、史某找到张某、吴某亮、张某娟等12人,希望他们帮银行的忙,去签个字,给相应的好处。
不长时间,这些人分别接到通知到银行签字。
签字的合同均为空白合同,办的银行卡也未到他们手中,他们相互之间大多数不认识。
随后因为贷款逾期,纷纷被银行起诉,很多人算上担保的金额要背上几百万的债务。
被诉后,他们聚在一起一合计,发现大家的情况的差不多,就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录音、公安机关自首、向银监局举报等各种方式进行维权并搜集证据。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以下事实:
银行存在审贷不严问题。
查询显示,借款人之一的被告张某名下有一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前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张某,后脚他就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在审贷过程中未察觉任何异常。
部分款项直接回到银行。
根据借款人的银行流水,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了大银保监举复(2021)58号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显示,银行发放的贷款一共两个去处。
一部分直接回到该银行,用于购买银行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实质上即用于偿还了银行的逾期个人贷款本息,以贷还贷还息,虚假资产转让掩盖不良的问题。
另一部分的款项则直接回到了银行的前员工张某增以及中间人孙某洋、史某账户中。
录音证明签了空白合同。
被告之一的国某在庭审时提供了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国某签的是空白合同,银行卡不在国某手中保管。
被告国某亦向法庭提供了2015年5月27日的离婚证,称离婚证是原告为其办理的,系为了贷款伪造的。
根据这些事实,法院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原告银行的起诉,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有关机关报案。
3
骗贷类案件,如果银行不主张自己“受骗”,名义借款人是很难维权的。
前文二十多人曾一度向公安机关自首,希望通过该种方式免除民事上偿还贷款的责任
但是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处理,所以刑事途径维权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对于骗取贷款类案件,切莫为了人情或一点好处费,签定相关协议,也莫要担任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已经落入到骗贷案件陷阱中,作为名义借款人,该如何维权?
1、类似案件受害人抱团在一起维权。证据可以共享,维权的声量也大,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保留“幕后人员”为实际借款人的相关事实。
3、调取自己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查清款项的去处。前文的案件中,由于各借款人为自然人,即便银行卡不在自己名下,也可以直接去银行调去银行流水。
但是,这个办法对开头那个空壳公司借款的案子不好用。
由于张某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营业执照、印章等都不在张某手中,除非他将公司的材料全部挂失补办,否则无法查询到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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