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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贷款计划书完整版 (临夏市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19〕60号)、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州委办发〔202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20〕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靠实部门责任,加大政银合作力度,扩大经办银行范围,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贷款对象及扶持范围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临夏市户籍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精准扶贫户、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其中网络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从事网络经营 12 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 95% 及以上,或差评率在 5%(含)以下。

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指注册地在临夏市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2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并对新纳入的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

(二)扶持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对符合市上产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1.牛肉拉面等小餐饮企业;

2.民族用品加工等小微企业;

3.以“农家乐”为重点的旅游业;

4.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

5.住宿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6.经国家外专局、省外专局批准的引智项目发展特色农业的项目;

7.省、州、县市级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8.种植、养殖、农、林、牧、渔培育产业;

9.冷链、物流、电商、运输、建筑、批发、零售、农产品加工、各种个体经营等;

10.在培育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五小”产业等。

具体扶持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再扩大范围,自行确定,确保所有符合条件个人、小微企业应贷尽贷。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个人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58个片区贫困县(我州8县市)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以市人社局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签订的协议为主。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一)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可按最高额度每人15万元发放。

(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贷款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补充完善手续。人社部门审核调查推荐工作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查询调查相关情况和发放贷款工作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乡镇)或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低收入人员须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网络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8.所有农户:须持有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其中从事种植养殖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须有所在镇出具的从事种养殖证明;

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人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及相关证明等),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人社部门的审核、推荐,银行部门会同担保机构的调查、审核、发放等,同个人贷款程序。

(三)受理审核。借款人个人提出申请,由镇(街道)、村(社区)会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初步审查核实,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统一汇总上报《临夏市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花名册》(附件5)和申请人各项资料至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推荐给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同意后进行放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

(四)贷款发放。

1.对符合担保条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经办银行与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或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借款人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2.对尚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包括城镇居民),有创业项目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采取“一次贷款,分两笔发放”的方式。贷款申请成功后,发放贷款总额30%的第一笔贷款,用于借款人前期创业筹备资金,限30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担保中心审核核实后出具第二笔贷款发放通知书,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总额70%的第二笔贷款。逾期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予以收回贷款。

(二)担保基金管理。市上设立两个平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和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平台。市人社局负责个人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市融资服务中心负责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市人社局负责担保基金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本金和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五、风险防控及担保措施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强化担保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州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适当放宽反担保要求。对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借款免除反担保。具体反担保方式由市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降低反担保门槛。

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员工。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一名反担保人担保上限为15万元。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村委会 村级产业扶持合作社 农户”的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各镇负责统一到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更换他项权证。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基础上,以“村委会 村级产业扶持合作社 农户”的方式,3名贷款申请人自愿组合,进行联保。贷款申请人联保成员中出现贷款逾期不能清偿的,要明确列出以该成员财产、房产、地产等有价物由镇、村委会处置清偿逾期贷款的条款;若贷款申请人联保成员中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承担反担保的联保成员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申请贷款的联保成员本人现场面签《临夏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书》(见附件9)。

4.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15万元,以此累推,按照申请额度确定可反担保人数提供反担保。(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

六、贷款贴息、申请拨付与奖补

(一)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申请、拨付程序

1.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担保机构,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应当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借款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借款个人和企业的财政贴息由财政部门统一按季度或年度向经办银行进行拨付。

2.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要按照省上要求每季度次月20日前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季报统计表》上报州财政局金融外资科,州财政局进行汇总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3.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19〕60号)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其中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于每年2月20日前汇总上报上级部门。

(三)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分别奖励两个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和扩大担保基金。对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市财政部门可在年底另行奖励。

七、贷款回收与代偿

1.贷款回收。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 1个月,经办银行应通知担保机构和借款人还款相关信息。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逾期 90 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其中,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按照经办银行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贷后管理规定提供。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逾期情况的核实,并向人社部门提出代偿意见,人社部门应在收到担保机构的代偿意见 30 天内完成审核、批复,并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逾期利息。

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经办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八、监督管理

(一)靠实镇、街道主体责任。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健全由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专门工作机制,强化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局、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合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办进程,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动态监测。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镇、街道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好初步审核审查关,统一汇总上报。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各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抓好到期贷款的回收和待偿追回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负责担保资金的筹措,做好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扶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创业农民产业技能培训力度,协调人社部门帮助有创业担保贷款意愿的农民申请贷款,指导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扶贫部门加大对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的宣传动员力度,指导创业贷款。农业农村部门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更换他项权证,负责养殖技术服务、动物疫病防治。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界定各自领域的小微企业范围。

经办银行指定专人配合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初步审查核实工作,负责与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按季度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社、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按时申请贴息资金。保险公司要及时跟进,将贷款对象全部纳入当年政策保险。

(四)加大检查力度。金融监管部门、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加大对市运营机构和经办银行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和廉政教育,指导本部门、行业建立严密的工作机制,建全详细的工作台账,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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