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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钱联系方式微信 (微信聊天记录催要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16年12月5日,侯某出具欠条,确认欠高某某75000元,承诺2017年5月还2万元,剩余55000元于2017年12月还清。高某某主张侯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后为明确借款总金额,于2016年12月5日要求侯某出具了上述欠条。

因货物为打折销售,且其本人也要从中收益,故欠条记载的金额为75000元。出具欠条后,高某某并未向其交付该批货物,其曾到高某某的五金工厂催要货物,但是高某某只说慢慢来,后来双方就没有联系了,其也没有向高某某收回欠条。庭审中,侯某主张高某某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高某某与侯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侯某应否清偿案涉欠款。

本案对于高某某主张的借款,高某某提供了欠条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高某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侯某否认其与高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则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按照侯某的主张,其出具欠条后高某某并未交付货物,但侯某在微信上收到高某某的催债信息时,侯某并未否认借款,且未要求高某某交付货物,该行为显与侯某的主张相悖。综上,高某某对于主张其与侯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提交了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侯某未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予以清偿。侯某虽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辩称双方之间是货物代销关系,但侯某并未对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涉案欠条记载款项须于2017年12月前还清,高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于2020年5月25日向侯某催告还款,侯某予以答复,故诉讼时效自该日中断并重新计算。高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对于侯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侯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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