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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交了迟迟不下贷款怎么办 (困于烂尾楼,购房者除了自行“强制停贷”还能怎么做?)

“再往里扔钱,就没法生活了”很多烂尾楼购买者发出了类似的感慨,看着楼盘复工遥遥无期,很多购房者迫于生活压力,动了“停贷”的念头,但贷款是否能说停就停呢?如何能合法停贷?

集体“强制停贷”

最近,在地产行业刮起了一股“强制停贷”风。网传的近50份“强制停贷告知书”显示,所在楼盘或因监管资金耗尽,或因银行可能涉及违规放贷,或因监管资金被房企违规挪用……等等原因导致这些楼盘无一例外,均已烂尾。总之是钱花了,房子没了,交房遥遥无期,贷款月月催命......于是,无数业主联合起来,如果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全面复工,业主将强制停还银行月供。

第一个发起“强制停贷”的是景德镇市恒大珑庭的业主,随后武汉恒大时代新城、武汉绿地光谷星河绘、长沙新力铂园、南昌新力城、郑州名门翠园等全国各地多个楼盘业主也纷纷效仿。看似强势的“强制停贷”背后是深深的无奈,许多人都是掏空了“六个钱包”,几乎是倾尽全家之力,才凑够首付买房的,但万万没想到的是,首付交了,贷款还着,房子却没了。

“强制停贷”将面临哪些风险?

烂尾楼如果未经法院判决或没有达成停贷协议,那么自行停贷者将构成违约,这一行为不仅会使人信用会受到严重影响,后续很难再次进行贷款行为,严重的还可能被起诉到法院从而导致财产被强制执行,甚至可能导致新房子没有到手自己原本的房产也将面临被拍卖的风险,最后不但要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业主指控有理有据吗?

业主们对贷款银行的指控主要包括:作为贷款银行,违规在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发放按揭贷款;将按揭贷款资金违规划入非监管账户,更有甚者在借款人签字后私自修改贷款合同;作为预售款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导致预售资金支出不明。

其实,这些业主们的指控并非无据可依。早在2003年,央行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

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另外根据《央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如何安全停贷?

楼盘烂尾,购房者却仍需还贷,这并不公平。但购房者单方面自行放弃还贷款,显然是不行的,这会影响到自身征信,那么怎样才能有理有据的安全停贷呢?首先购房者可以选择跟银行沟通申请延期还贷,当然此项行为只能暂时缓解,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购房合同上入手,如果合同解除贷款也就不需要再还了。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房,就是开发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依照《民法典》购房者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作为主合同的买卖合同一旦解除作为从属合同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也要解除,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以及所还贷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要求没有得到房子的购房者,仍需承担贷款,属于加重一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合同的另一方做出不利解释的行为,可能导致该合同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此外购房者对于房屋烂尾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却不但迟迟无法得到房子,还无法要回自己的首付甚至每个月还要还贷款,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显然并不公平,这样的结果也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购房者要求停止还贷理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依法停贷已有先例

对于烂尾楼业主的维权,不仅有法可依而且也已经有了成功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就依据购房合同无效后其相关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都随之无效,因此解除了贷款合同,从而判决购房者不需要再继续偿还贷款。

从已有的判例来看,烂尾楼购房者还是有很大几率获胜的,业主们可以尝试用法律的途径合理争取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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