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担保公司有权拖车吗 (车主没按时还贷,担保公司强行扣车,法院这样判)
2017年10月,大华夫妇通过某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1万余元购买一辆轿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其中载明:因抵押车辆流动性较强,借款人未能在账单还款日及时还款造成逾期(特别是借款人首期,即第一个月月供还款出现逾期的),借款人应自愿将所购车辆存放于担保公司;借款人不予配合的,保证人可自行拖车或备用钥匙将借款人的车子留置,由保证人自行处理抵押车子,以便保证人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实现债权。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同时,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
之后,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为大华向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还款业务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2018年,因大华在还款过程中未能按期履约,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我们分别于2018年9月、12月为大华夫妇向银行代偿16067.89元、12478.79元,合计28546.68元。”之后,担保公司将大华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大华夫妇没有到庭。据担保公司陈述,目前车辆在担保公司,“根据合同,此系对权利受侵害时采取自助行为的约定。”
法院认为,签订的《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保证责任,其代被告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但是,关于双方合同中“借款人逾期,车辆就由担保人处置,此系自助行为”的相关约定,法院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已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以必要为前提,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于事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承办人表示,原告该行为不属于可事先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事宜,所以对该约定的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中,原告擅自扣押被告车辆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条件,不具有合法性。”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大华夫妇向原告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28546.68元,并赔偿违约金损失。大华夫妇如果要车可以以判决书寻求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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