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起诉讨债,为何法院没认可微信的证据效力?
作者:染其 ? 更新时间:2023-01-12 ?阅读
现在微信记录已被纳入电子证据了,杭州的老陈拿着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截图,作为借款凭证起诉朋友追讨两万余元的借款。但是,来自微信记录的证据没有被认可,只有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借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这是为何呢?数年前,老陈和老周在杭州相识并成为朋友。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1000
现在记录已被纳入电子证据了,杭州的老陈拿着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截图,作为借款凭证起诉朋友追讨两万余元的借款。但是,来自记录的证据没有被认可,只有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借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这是为何呢?
数年前,老陈和老周在杭州相识并成为朋友。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10000元,老陈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账号转账10000元。2018年时,老周又向老陈借500元,老陈心想数额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钱转到那个账号上。
2019年,老周又开口向老陈借款10000元,这次老陈迟疑了一下:上次借的10500元还没还呢。但碍于朋友情面,老陈还是将10000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上。
但实际上,老陈经济并不宽裕,把钱借出去后多次想向老周要回来,但又不好意思开口。直到2019年底,因小孩读书急用钱、自家车险要交钱,以及所在工厂效益不佳,老陈终于鼓起勇气,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讨借款。
但老周以种种理由、借口来敷衍老陈,分文不还。老陈万般无奈,与老周撕破脸面,将老周告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庭审中,老陈拿出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以及电话录音记录,想以此证明老周向他借款20500元的事实。
然而,因老周那个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所以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账号属于老周,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证据。
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说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说的数额不同,并有矛盾的地方,这令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同时,在老陈起诉时,老周已下落不明,无法到庭作出说明。
综合这些情况,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到自己证据不足,便主动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归还通过支付宝出借的10000元。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这笔借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10000元,判决老周需归还这10000元借款。
承办法官指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
网络图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施行,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承办法官提醒。
例如,想要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觉得有必要固定证据,还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
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此外,在转账或发送红包时,可以在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不过,法官还是建议,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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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记录已被纳入电子证据了,杭州的老陈拿着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截图,作为借款凭证起诉朋友追讨两万余元的借款。但是,来自记录的证据没有被认可,只有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借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这是为何呢?
数年前,老陈和老周在杭州相识并成为朋友。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10000元,老陈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账号转账10000元。2018年时,老周又向老陈借500元,老陈心想数额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钱转到那个账号上。
2019年,老周又开口向老陈借款10000元,这次老陈迟疑了一下:上次借的10500元还没还呢。但碍于朋友情面,老陈还是将10000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上。
但实际上,老陈经济并不宽裕,把钱借出去后多次想向老周要回来,但又不好意思开口。直到2019年底,因小孩读书急用钱、自家车险要交钱,以及所在工厂效益不佳,老陈终于鼓起勇气,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讨借款。
但老周以种种理由、借口来敷衍老陈,分文不还。老陈万般无奈,与老周撕破脸面,将老周告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庭审中,老陈拿出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以及电话录音记录,想以此证明老周向他借款20500元的事实。
然而,因老周那个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所以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账号属于老周,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证据。
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说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说的数额不同,并有矛盾的地方,这令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同时,在老陈起诉时,老周已下落不明,无法到庭作出说明。
综合这些情况,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到自己证据不足,便主动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归还通过支付宝出借的10000元。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这笔借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10000元,判决老周需归还这10000元借款。
承办法官指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
网络图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施行,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承办法官提醒。
例如,想要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觉得有必要固定证据,还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
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此外,在转账或发送红包时,可以在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不过,法官还是建议,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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