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还不了贷款和信贷员有责任吗 (无力还钱便放贷补偿?招行丹阳支行原行长助理触犯刑法)
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判决书,招商银行丹阳支行原行长助理因违法发放贷款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2年9月18日,王某入职招商银行镇江分行丹阳支行担任行长助理,分管信贷业务。这一职务便利,为日后王某犯案埋下伏笔。
2013年8月,王某带来一笔贷款业务,丹阳某电子公司想在招行丹阳支行获得500万元的授信敞口。王某率先将客户经理陈某叫到面前,叮嘱陈某要关照这家公司。
为了这笔贷款业务,王某费尽心力,合同方、担保方甚至反担保方的沟通均亲力亲为。
首先,取得银行授信需要向银行提供购销合同。王某在在这家电子公司不发生销货的情况下,联系请托江苏某集团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购销合同,使得贷款资料的主体得到了解决。
之后,在银行需要担保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时候,王某又找到丹阳阳光担保公司为该电子公司做担保人。但担保公司由于并不认可此项业务,向王某提出需要反担保,王某又马不停蹄的请托丹阳某汽车部件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至此,丹阳这家电子公司的所有贷款所需要件均被王某打点妥当,该公司随即向招行丹阳支行提出贷款申请。王某马上同意,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2013年10月,这家电子公司获得了招行给予的期限一年的500万元授信敞口。
月末,该电子公司从招商银行开立期限6个月,金额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了“供货人”,也就是签订虚假合同的收款方。收款方在获得汇票之后,通过背书转让等手段,将钱提供了电子公司。
上文可见,丹阳这家电子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贸易和购销产品,通过王某的一番运作,直接从招行获得了500万元的贷款资金。为什么王某会对这家公司如此上心?
丹阳人民检察院指出,事实上,王某安排这家电子公司获得自家银行授信,是因为其无力偿还电子公司老板的借款。为了缓解两人之间的经济纠葛,王某特意为电子公司量身打造了从招商银行的贷款方案。
从联系担保和反担保公司,到安排信贷员对接,再到安排公司会计案银行要求提供材料,王某将分管信贷业务攒下的资源和业务经验运用的淋漓尽致。
2014年4月30日,电子公司授信敞口到期,王某再度请托另一家公司与这家电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招行下发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王某通过上述手段导致招行为电子公司提供500万元授信敞口,同时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放贷罪。2017年上半年,此案案发,王某于同年6月被抓捕归案。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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