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 (通过P2P网贷借钱不还 平台起诉借款人)
案情简介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商业模式,也由此产生许多新型纠纷。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活动的新模式,在遇到问题后能否有序解决,是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日前,奎文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据了解,某信息服务公司是一家专业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在线借贷服务的P2P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贷款人与借款人可通过该网站实名认证注册成为会员并达成借贷意向。根据该网站规则,贷款人与借款人需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站平台服务费。被告张某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通过原告网站投出借款标,当日与贷款人王某等达成借贷意向。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担保人李某等、贷款人王某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9.5万元,担保人李某等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合同约定如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由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据网站规则代为清偿,某信息服务公司向贷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享有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某信息服务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即享有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后被告张某以及李某等均未按期还款,贷款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张某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某信息服务公司,转让价格为9.6万余元,并对张某进行了书面告知。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贷款人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原告代为清偿后,遂向奎文法院起诉向借款人张某及担保人李某追偿。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该案审理中,法官从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个方面逐步厘清审判思路。一是对某信息服务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新型借贷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进行了说理认定。二是对网络电子证据等的举证要求,以及各方举证责任进行了释明和分配。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支持了某信息服务公司的诉求,保护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居间服务商业模式。由此形成的审判思路,使得一大批此类案件随后能够公正高效地审结,并对网络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等新型金融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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