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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隐性债务认定标准文件)

1、关于隐性债务的界定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对隐性债务的界定进行明确约定。由于在股权转让之后,隐性债务是否会被追诉并不确定,即目标公司实际承担债务并不确定,所以有人也将此种债务称作目标公司的或然性债务。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性债务进行界定:


  (1)发生时间


  应在股权转让之前发生。从股权转让合同来看,一般明确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实际发生或由基准日前的行为引致。


  (2)基本属性


  应为转让方未披露或者未完整披露的,目标公司应负担的义务或债务部分。


  (3)赔偿权利人、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应为股权受让方,义务人应为股权转让方。


  2、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


  对于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主张确定


  (2)受让方按照实际证据、结合债权人主张确定


  (3)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4)根据案件执行金额确定


  以上方式对受让方的有利程度依次递减。至于在合同中具体采取何种标准,往往由双方的交易地位决定。

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

隐形债务的形式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


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


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扩大共济基金 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隐性债务包括直接举借的债务、变相举借的债务、担保承诺的债务三种类型,相关判断标准如下:

1、 直接举借的债务,即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关键判断标准为'由财政资金偿还',包括名义上地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提供担保,但由于项目缺少经营收入或债务方缺乏还款能力,实质上仍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 变相举借的债务,即地方政府在中长期支出事项中,如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通过约定回购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固定政府支出责任的,名为'PPP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债务。关键判断标准为,是否存有回购本金、保底收益等固定政府支出责任的安排。

3、 担保承诺的债务,即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关键判断标准为实质上并非由财政资金偿还,但政府提供了担保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承诺函、宽慰函,以财政收入或公益性资产担保等。

隐性负债是指那些并不由法律或政府合同加以规定,但由于公众期望,或政治压力,政府必须担当的道义责任或预期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职工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计划,用于国家建设。

发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

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将不再承担过重的社会职能,上述承诺无法兑现。经济学中称之为国家对工人的“隐性负债”。

政府的隐性负债主要指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养老金的欠账。据世界银行1996年测算,这部分债务1994年占中国GDP的46-49%,大约为21468-32202亿元。

何谓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变相举借的债务,严格意义上都属于隐性债务。实操中,平台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公益性项目产生的,且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统计时间上,大部分地区为2015年1月初-2018年8月底新增的债务,小部分地区为2015年1月初-2017年7月14日新增的债务。由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因此部分保守地区没有统计2017年7月14日之后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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