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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公积金贷款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一方在婚内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当事人在离婚时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存在权能上的限制:应符合公积金提取情形。#住房公积金#

因此,离婚当事人应重视其分割技巧,以免出现无法提取或无法强制执行对方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尴尬局面。

一、住房公积金的双重属性

1、私法:夫妻共同财产

从私法的角度观察,住房公积金,其缴存资金一部分来自职工工资,一部分来自单位支付(福利),其本质上属于夫妻一方工资收入的延伸。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作为一方婚内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无论是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是原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司法解释均将其明确界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社会法:权能受限的财产

从社会法的角度观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住房改革政策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虽属于职工所有,但其提取、使用的权能应限定于明文规定的情形。

离婚(婚姻关系变动)并不是条例中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另,在提取时间上,遑论当事人约定的离婚协议,即便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不应对公积金的提取(支取)时间进行限定。且进一步而言,住房公积金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住房专项资金,亦存在不得强制执行变现的障碍。

综上,住房公积金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问题并无分歧,关键在于如何分割以达到交割、变现到另一方手中的目的。

二、现实中的分割误区

若仅从受限的角度而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限,与当事人离婚时对外债权未到期的收取受限并无较大差异;前者的受限源于法规对提取条件的规定,后者的限制源于当事人还款期未满的约定。

现实中,住房公积金分割时容易出现两个误区:

第一,罔顾规则,分割不畅

无论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还是法院的裁判文书,若直接涉及对另一方公积金的提取与支取时间,则易出现与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不符的冲突。

实践中出现了“离婚协议有关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履行可能”的纠纷案件,法院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强制执行裁判文书中住房公积金判项受阻的案例。

第二,回避重点,分割无期

若离婚协议、裁判文书只确定法律本已明确的归属问题,而不涉及交割、变现的后续规则,则该分割方案纯属徒劳,缺乏现实作用。

毕竟从分割的现实目的而言,对共有财产的交割或变现才是离婚事务的最终归途。

三、分割理念与技巧

基于上述背景,当事人在住房公积金这一特殊的不能按当事人意愿直接交割、变现的财产的分割处理问题上,宜明确下列分割理念与技巧。

(一)分割理念:追求替代补偿,与公积金脱钩

无论是离婚协议中的分割条款议定,还是离婚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定,当事人宜围绕交割、变现的目的,选择差价补偿、折价补偿等的替代方案,将之与公积金脱钩,避免直接涉及公积金的提取等无法由当事人掌控的问题。

(二)分割技巧:差价补偿,折价补偿等

1、双方名下均缴存有公积金,当事人协议离婚时

计算各自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公积金余额,以差价按分割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可约定各自名下公积金余额归各自所有,同时明确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差价补偿款的方式与时间。

2、一方名下缴存公积金,当事人协议离婚时

计算婚内积累的公积金余额,按照分割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可明确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式与时间;该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时,公积金归名义缴存一方所有。

3、在离婚诉讼时

当事人应明确提出具体的替代补偿的诉讼请求,并说明依据与理由:如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属性与条例中公积金提取事由中并不包括离婚(婚姻关系变动)这一情形。

四、有关法条、实务延伸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的“婚姻变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分割提取原配偶住房公积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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