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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意外险每年100元赔偿标准(意外险保额不算数,按高出四倍的20年居民收入赔偿?怎么回事)

意外险的保额不算数,而应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这位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赔偿,提出上诉,要求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计算伤残赔偿金额,算下来是他买的保额的4倍多,居然一审还胜诉了!

难道这位被保险人另辟蹊径,为千千万万意外险消费者带来了崭新的天地?

我们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号:(2021)桂03民终2305号)

唐某在2020年投保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其中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50元/天(免赔3天)。

唐某某日意外受伤,经诊断伤情为右手腕离断毁损伤,住院19天,医疗费用17173.46元。

其实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很简单,什么情况赔多少钱,保险条款约定都比较清楚。保险公司经过理赔审核,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认定唐某为七级伤残(赔偿伤残保额的40%),赔偿了意外伤残保险金4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上限1万元,以及意外住院津贴800元((19-3)×50=800元),总计50800元。

唐某却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

1. 伤残等级不对。应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为五级伤残。

2.意外伤残保险金赔偿基数,应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4745元计算20年,而不是保额10万元。所以按照伤残等级五级计算,应该是34745×20×60%=416840元。

3.不认可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的约定,应该按全部19天计算。

其实唐某的异议中,第3点不多说了,因为保险条款约定得很清楚。主要说一下第1,2点。

法院一审支持了唐某的,但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进行了二审。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下面两点划重点啦!

1.关于伤残等级的确定异议。

保险公司依据的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而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格式条款,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构成标准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唐某伤残等级应为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的五级伤残。

2.关于意外伤残赔偿的问题。

唐某所要求的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20年计算,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并非意外保险赔付计算方式。意外保险赔付,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计算。

唐某投保的意外伤残保额为10万元,按照五级伤残计算,赔付比例为60%,意外伤残的保险赔偿为10万×60%=6万元。

所以,各位买意外险,请搞清楚,意外伤残的赔偿依据是保额,你买的保额高,就赔得多,买的保额低,就赔得少,跟居民收入无关,不要把两个概念混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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