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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保险公司赔偿(男子落水溺亡,保险公司:欠贷款可能是自杀,不赔!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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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20)浙0328民初2548号

基本案情

  • 事发经过

2020年6月28日晚,胡邦(化名)与朋友一起聚餐,当晚22点左右,胡邦接到妻子王艳电话,要胡邦回家照顾刚满月的女儿,随后胡邦驾车离开。胡邦在回家途中渡口处,接到远在福建的表弟王斌(化名)电话,于是停车熄火,两人通话84分钟,后因胡邦没有回复而结束通话。

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妻子王艳拨打胡邦电话未接通,同日,因胡邦长时间未归,家属向派出所报案。警方通过监控调查,怀疑胡邦很有可能落水。之后通过打捞营救,于2020年7月1日将胡邦打捞上岸。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书,证明胡邦系溺水死亡

经调查,胡邦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额30万。于是家属在处理完胡邦后事,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胡邦的死亡有自杀可能,拒不理赔,于是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 胡邦投保情况属实;
  2. 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胡邦的死亡属于保险约定的意外伤害造成的,缺乏尸检报告。
  3. 胡邦的死亡存在诸多疑点,且其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曾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高额意外伤害险,其本人经济条件较差,银行贷款期限即将届满前死亡。

综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证人发言

王斌发言:2020年6月29日凌晨0时许,自己给胡邦打电话聊天,自己有问胡邦在哪里,胡邦说其在高楼码头吹风,两人聊了84分钟后,胡邦那边电话没有回复,自己就挂断电话了。双方聊天内容都是一些生活琐事,也谈到之后一起合伙做生意的计划,并没有任何异常、反常行为。自己和胡邦之前也经常聊天,也有半夜一起出去逛的情况。

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胡邦的死亡为自杀,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


  • 判决要旨

1、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邦系意外死亡,无法排除其自杀可能,且缺乏尸体解剖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是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其经过现场勘查,结合胡邦的死亡情况,认定胡邦系溺水身亡、且未发现外伤,未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作为定案依据,且尸检报告并非确定死亡原因的唯一依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原告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提供证人证言证实胡邦并未有自杀倾向性,其系意外溺水身亡,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胡邦系自杀身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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