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利息支出资本化条件、比率和会计分录)
利息资本化概念
利息资本化是会计学中的会计准则之一。在会计上,一家组织(例如公司)的开支,可以视为“资本投资性开支”,又或者是“日常性开销”。
例如地产发展项目的利息支出,在共通公认的会计准则上有一套指引,就是要依据“收入与费用相配合”的原则。所以,该项目的所有利息支出,在该项目未获得入伙纸之前,应该视为该项目的资本性成本入账,此谓“利息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条件的审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这里所指的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其中,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将非现金资产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与安装;承担带息债务是指因购买工程用材料等而承担带息应付款项。
(二)借款利息已经发生
这一条件是指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活动,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建造等。但不包括 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建造活动的情况。
例如,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已经划入企业帐户,即借款利息已经发生,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也已经开始,但由于为建造该项资产所购买的工程物资款项均未支付,而且这些应付款项都是不带息债务,此时,固定资产的建造就没有占用借款资金没有导致资源流出,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就不应资本化,因为不符合开始资本化的第一个条件。又如,企业已经使用银行存款购买了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所需的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也已经开始,但为建造该项资产专门借入的款项还没有到位,因此没有发生相应的借款利息,此时,也不能开始资本化,因为不符合开始资本化的第二个条件。再如,企业为了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已经使用银行存款购买了工程所需要物资,发生了资产支出,为购建该项固定资产专门借入的款项也已经开始计息,但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还没有开始,所以不符合开始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也不允许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比率及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这里的“每笔资产占用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
上述公式中的资本化率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其一,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其二,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利率资本化会计分录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资本化利息的本金、时间上规定的差异产生了资本化利息差额,同时也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涉及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这里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说明。
某企业年初借入资金建造固定资产,年底交付使用,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资本化的利息为20万元,而按税法规定应为3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则当年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 33000
如果按20年计提折旧,则以后每年要结转时间性差异
借:应交税金 1650
贷:递延税款 1650
这里必须注意,二者资本化利息的差异并非会计差错,企业无需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只要对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作账务处理。如果上例中按会计准则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比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要多,则作反方向会计分录。在作以上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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