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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车抵贷管理费 (被判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放贷“涉嫌经济犯罪”,平安普惠担保称不符合事实)

本来作为原告的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普惠担保”),却在一起与借款人追偿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中,被法院二审裁定为“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自然人李福春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小贷”)借款14万元,并就这笔借款与平安普惠担保签订《保证合同》。

由于该笔借款出现逾期,平安普惠担保代偿之后向李福春追偿,并将其告上法院,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均被驳回,法院认为,因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要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起小诉讼背后的一波三折

平安普惠担保即为原来的富登担保,成立于2007年12月25日,2014年8月,中国平安海外控股公司从淡马锡手中收购富登担保,并将其更名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由融熠有限公司(香港)(下称“融熠公司”)全资控股。

平安普惠担保同时也是平安普惠业务集群中重要的业务组成之一,平安普惠业务集群包括3家小贷公司,分别是互联网小贷“重庆金安小贷”和一般小贷公司“平安小贷”、湖南平安普惠小贷;3家担保公司,分别为一般性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平安普惠担保”、“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1家保理公司“平安普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1家金融资产交易所“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前金所”)。该案涉及到平安普惠担保和平安小贷。

《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21日,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与李福春签订个人版《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同日,出借款双方又与平安普惠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平安普惠担保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笔担保涉及的费用包括:前期服务费4200元、担保费6720元、管理费20160元。

由此计算可以得出,借款人与平安小贷签订的借款利息为23520元,而担保费用却达到了31080元。

经一审裁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

平安普惠担保不服,并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二审上诉请求中,平安普惠担保认为,其收取的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公司也提供了贷款服务,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超过36%实际年利率的非法放贷行为作出了界定。

《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定结果中,法院认为,“平安普惠担保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对此,平安普惠担保11月8日回应称:“该观点与我司实际业务情况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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