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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用钱哪里可以贷5000 (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光凭这些要回借款,有点难)

民间借贷一般用借条、书面合同予以反映,也有少数借条是复写的,而如今口头借款并以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形式来完成,屡见不鲜。那么,借条复写件、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吗?

凭借据复写件讨要借款,

一波三折

【案例】陈某借给赵某10万元,赵某复写了借据,一式两份,原件自己留存,交给陈某的借据是复写件。事后,赵某一直未归还欠款,陈某拿着借据的复写件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赵某限期还款。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据是复写件,没有原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请,陈某申请再审。法院经再审认为,复写件虽非原件,但也属于原始证据,赵某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故应支持陈某的诉请。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的“复印件”与借据“复写件”是根本不同的。复印是照原样重印,因此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复写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虽然复写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由于它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应属于原始证据,即复写件与其原件的证明力是等同的。上述《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再审法院据此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陈某虽然最终拿回了借款,但也因长时间诉讼而身心俱疲。为避免不必要的缠诉,应杜绝用复写纸复写借条,否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字迹因褪色、印污而模糊不清,影响借据作用;二是如果法官认定出借人持有借条复写件不符合常理,或者对方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就难以胜诉。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

可以要回借款

【案例】2018年1月,马某借给邻居吴某8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当时碍于情面没索要借条,只是一直保存着银行转账凭证单。双方口头约定的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马某几次要吴某还钱,可吴某竟然耍起赖,一会说该8万元款项是马某“偿还之前借款”,一会又说自己从没找过马某借款。多了个心眼的马某把双方的对话全部录了音。随后,马某凭银行转账单和录音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还款。庭审中,由于吴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收入是马某“偿还之前借款”,故法院判决支持了马某的诉讼主张。

【点评】银行转账凭证单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马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单来证明他与吴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吴某借款金额,所提供的录音资料也能证明吴某的抗辩前后矛盾,尤其是吴某在庭审中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该笔款是马某“偿还之前借款”,故吴某只能败诉还钱。

【提示】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还可以通过搜集并根据双方关于商讨借款、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诉请对方还款。不过,仅凭上述单项证据材料来要账,因其证明力较弱,很难胜诉。如果有若干个证据材料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胜诉把握就大。

仅凭微信转账截图

难以要回借款

【案例】唐某和网名“随风”的俞某是微信好友。一日,俞某对唐某说家里急用钱,想跟她借5000元,唐某很快在微信上给俞某转了5000元。由于说好只是周转十来天,也就没让俞某打借条。可快1个月了,俞某也没有还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不料俞某一口否认。由于没有借条,唐某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起诉。鉴于唐某无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俞某的原始页面,加之俞某在庭审时否认转账截图上显示的网名“随风”的收款人就是他,故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微信转账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但它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而无法证明借款人的身份,也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其他如货款、还款等性质的款项。因此,简单、唯一的微信转账截图不符合证明标准。本案中,原告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属于孤证且证明力很弱,既无法确认微信转账截屏显示的网名“随风”的收款人就是被告俞某,更无法证明自己和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提示】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为此,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二是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三是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予以保全,使上述证据与微信转账截图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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