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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抵押贷款一般几天下来 (祁东县农商银行信贷员违法放贷获刑5年 造成770万本息未收回)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谢某伟,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祁东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湖南省祁东县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伟在担任祁东县石亭子信用社主任兼贷款责任人期间,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贷款,致使三笔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具体事实如下:

1、曾某某为偿还其2010年在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的100万元贷款,伪造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安排其儿子于2011年11月12日向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申请再融资抵押贷款100万元。被告人谢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责任人,未核实抵押物及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也未陪同曾某民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而签字同意发放贷款,致使该100万元贷款及利息至今未收回。

2、2012年4月27日,曾某某以伪造的7处房地产证作抵押向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申请贷款500万元。被告人谢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责任人,未核实抵押物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也未陪同曾某某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而签字同意发放贷款,致使该500万元贷款及利息至今未收回。

3、2012年7月22日,陈某以伪造的3处房地产证作抵押,由曾某胜向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申请贷款260万元。被告人谢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责任人,未核实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也未陪同曾某胜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而签字同意发放贷款,致使该笔贷款至今仍有170.8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收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致使770余万元贷款及利息未予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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