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合同什么时候给贷款人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何时起生效,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除了出借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外,还要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合同才生效。对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情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为:
⑴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此时,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合同生效(下面2、3、4、5种情形与之相同)。
⑵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⑶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⑷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⑸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合同成立了,并不代表合同就生效了,还要具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合同才生效。
第二,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签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除了自然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外,非自然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0条)。也就是说,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物合同)。这里的“非自然人之间”的情况,具体包括:①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情况;②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情况;③法人之间的情况;④其他组织之间的情况;⑤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情况。
即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一般相一致,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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