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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课堂】微信截图可以当借款凭证?还要注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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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我们在诉讼时需要注意,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老陈的例子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关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正式施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小视频等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我们在诉讼时需要注意,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并非随便的几张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老陈的例子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老陈和老周,数年前相识并成为朋友。据老陈称,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张口借1万元,老陈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账号转账1万元。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陈借500元,老陈心想数额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钱转到了那个账号。2019年,老周再向老陈借款1万元,这次老陈心里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10500元还没还呢。但碍于朋友情面,老陈还是将1万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实际上,老陈经济并不宽裕,把钱借出去后多次想向老周要回来,但每次都欲言又止。直到2020年2月,因小孩读书急用钱,自家车险要交钱,疫情原因导致所在工厂效益不佳,老陈终于鼓起勇气,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讨借款。但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来敷衍老陈,分文不还。老陈万般无奈,将老周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老陈出示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意图证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实。

  然而,该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陈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陈述的数额存在不同及矛盾之处,这令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而在起诉时,老周因下落不明,无法亲自到庭作出说明。综合上述情况,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10000元属实,判决仅支持了老陈要求老周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
  让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说法~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从本案的诉讼结果来看,老陈转账的款项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该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账号属于老周,如果老陈手里没有这类证据,老周也不能到庭说明情况,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这部分诉请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10000元的事实。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以,如果我们想要将记录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千万要注意以下三点:
  1
  要保存好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
  2
  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
  在转账或发送红包时,我们可以在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法律链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修改)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后,小新建议大家
  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
  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
  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等
  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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