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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合同编号查询(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裁判案例:(2021)黔 0102 民初 12042 号

2021年1月9日,原告陈某(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2019年10月开始同居,在同居后产生部分同居期间的财产,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就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2021年1月8日起,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二、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甲方无偿赠与乙方一辆奔驰车(车牌号为:贵A ×××××;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现乙方愿意在甲方不做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该车返还给甲方,并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与甲方到车 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甲乙双方同居期间,由甲方出资首付款(288436 元)、维 修基金(13128 元)和已还款的按揭款(118950 元)共计:420514元购买贵阳中渝置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观山湖区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黔契合字 ×××××号,备案号:×××××),登记的共同购房人姓名为张某,共同共有人陈某,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但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补偿房屋的款项25万元(该款项在本协议签署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15万元,剩余10万元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15日内支付,如甲方未按期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乙方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包括该商品房备案登记更名、房屋产权属登记手续,相应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负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承担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如因甲方未能按期还款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应妥善处理自身债权债务问题,不得因自身债权债务问题影响甲方房屋问题,如因乙方债务导致甲方所有权受到影响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八、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甲方应在该房屋贷款还清之前,按时偿还银行房屋贷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陈传波与被告张连兰在结束同居生活后,于 2021 年 1 月 9 日签订《同居财产分 割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在《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中约定:“二、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甲方无偿赠与乙方一辆奔驰车(车牌号为:贵A×××××;车架号为:LE4HG3GBXGL208168;发动机号为:10134154),现乙方愿意在甲方不做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该车返还给甲方,并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与甲方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对案涉车辆的权属已约定归原告所有,且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现原告据此主张确认车牌为贵A×××××号的奔驰车归其所有以及主张被告配合办理该车辆的权属变更手续,未超出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百典解读

一、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的在法律实务中一般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②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④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 视为等额享有。

二、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共有财产认定上的区别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百典建议

目前同居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与实际的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财产上的纠纷,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难以厘清。

在此,百典律师提醒广大女性: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尤其是离婚时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女性都有特殊的保护与照顾,而这些都是同居关系无法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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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陆曙光

编辑 | 新媒体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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