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夫妻共同贷款能贷款多少年(婚前买房怎么也能牵扯出这么多事情啊)
说到婚前买房,大部分人想到的可能是一方自己或者父母出全款或者部分款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这种情形房子通常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涉及到婚后共同还贷的,除要给另一方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补偿之外,一般不会有太多的纠纷。
然而现实情况纷繁复杂,婚前买房也能玩出花来,笔者简要介绍以下几种婚前购房的情形。
1.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部分出资的。
A女与B男在某婚恋网站相识,双方恋爱后,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开始筹备婚礼、拍摄婚纱照,并购置一套价值800多万元的房屋,登记在A女名下。
购房期间,B男总计支付房款及契税452万余元。双方最终没有进入婚姻的殿堂,B男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首先看房屋的性质。涉案房屋虽以A女个人名义购买,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根据双方恋爱、同居、拍婚纱照、办婚礼的时间等情况判断,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且双方均有出资,故涉案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其次,看B男的出资性质。A女虽主张购房款系赠与,但根据A女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B男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定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确定。
法院综合考虑购买房屋时的价格、房屋评估市场现值、徐某出资数额、贷款偿还情况等因素,并依据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酌情判决涉案房屋归A女所有,A女支付B男折价款390万元。
2.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A女与B男于2012年恋爱同居,2013年9月B男出资购房并登记在A女名下,2014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并居住于上述房屋,2018年4月双方离婚,B男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
还是先看房屋的性质。
B男在购房时其在购房合同上签署的A女的名字及向A女亲友表示房屋系为A女所买的行为,应当视为B男以附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双方已经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并已经共同生活近三年,且涉案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已经登记为A女,应当视为赠与条件已经成就,该赠与行为已经成立——该房产是A女的个人财产,驳回B男的诉讼请求。
3.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浙01民终4427号
2012年5月30日,郑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郑某以价款100余万元购买位于杭州市商品房,随后郑某按约定期限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后郑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上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了郑某,郑某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之后,双方共同出资约4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5月,双方为停车需要以人民币7万元购买了房屋所属小区车位一个。另外,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借款120000元。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孙某要求分割该房产。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这孙某就享有房屋的一半份额。(划重点)
其次,对于房屋的分割,法院认为对于房屋的分割,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
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20%即67万余元的补偿。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郑某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万余元。
看看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深刻的警示:不是房产证上登记了你的名字,就理所当然享有50%的份额了,房产分割考量的因素是很多的。
4.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2013年7月5日,徐某购买852号房屋,首付款及中介费、契税共计42万,其中徐某出资35万、赵某出资7万,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
2014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针对852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徐某认为该房屋购买于婚前,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 ,而赵某认为该房系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且自己也有出资,应为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该房屋虽以徐某名义购买,但该房屋首付款由双方出资,且购于双方结婚前半年,结合双方于购房前至结婚期间同居的事实,以及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对852号房屋的性质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故852号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如何分割的问题:现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综合考虑首付款及贷款偿还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归徐某所有为宜,剩余贷款由徐某负责偿还,徐某给付赵某相应房屋折价款。但对于852号房产分配比例并非平均分割,而是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并结合共同偿还贷款情况对房产进行分割,徐某应当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结合双方实际出资额、贷款偿还等情况并根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酌情判定。
此案例再次说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五五分割。如果一方想“事倍功半”,建议在登记时登记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具体可以参考这篇文章:男方要在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婚前加还是婚后加?有何区别?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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