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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贷的夫妻离婚程序还有一个孩子怎么办(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由一方还贷的“贷款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引言】

之前跟大家做过一些分享,在《婚姻与财产:离婚时,这三类财产分不走 》中,谈到了不参与婚变分割的三类财产;在《这三类财产,即便跟对方“没关系”,离婚时,照样要分给对方 》中,谈到了婚变时可以分割的、跟对方“没什么关系”的三类财产。

婚姻与财产之间,往往存在很强的关联性。人们对于婚姻总有着美好的向往,但是一旦涉及到发生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甚至冲动的情况下,婚姻,会导致两个人的关系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曾经如胶似漆,现在相目成仇。

婚姻变故中,有两个必须要说清楚的事项:一个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另外一个,就是跟利益有关的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经营的结果,本属于双方,这个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这样几种情形:本来是你的,我也要分;本来你已经给我了,现在闹离婚你还想再拿回去?……

有时候,财产争执,已经脱离了财产本身——而是斗气甚至有报复的心理在其中。

现实中,婚变分割会涉及到一类很特殊的财产:贷款房。

这类房产,如果涉及到离婚分割的问题,会遇到什么问题和麻烦?如何进行分割?在这里,我们共同分析和探讨一下。

【为财产分割犯难】

小慧与丈夫结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当时俩人相互留下好感,慢慢建立起了联系。后来俩人确定了恋爱关系,谈了两年左右的时间,走入婚姻。

两个人的家庭情况都比较一般。不过双方的父母都很开明,没有向对方提出什么要求。为了减轻子女们的经济压力,当时双方父母在俩人办理完结婚登记之后,各自出了一些钱,帮着孩子们凑够了首付,俩人贷款买了一套房。公平起见,双方父母出了均等数额的钱。因为小慧没有购房资格,所以房产就暂时登记在丈夫名下。

双方商量的很清楚,等小慧社保缴够年限、有购房资格之后,再加上名字,而且事先都打听清楚了,夫妻之间加名不用缴税,很方便。

结婚之后,小两口精打细算过日子,各自挣的钱分成三份,丈夫挣的钱用于偿还房贷,小慧挣的钱用于家庭开支,俩人的工资共同拿出一部分,存到小慧名下单独的一张卡里面,作为夫妻俩的积蓄,不管存多少,一年下来总归是个数。

刚结婚的那段时间,日子过的挺甜蜜,虽然生活中总有一些小摩擦。人有时候就这样,哪怕一些很正常的琐事,一旦“上纲上线”就引起大麻烦,慢慢的,一些小摩擦演变成大争吵,动不动俩人就以“离婚”相互“要挟”。最后,结婚不到两年的时间,双方以“互相忍受不了”为由,下定决心:离婚。

双方父母劝过好多次,本来也不是什么原则性的大事儿,相互理解一下就过去了。谁知双方在争吵的时候,一直在指责对方的不是,似乎错误永远出在对方身上。这种认知,实在无法调和。

到了这个地步,再维系下去意义已经不大。照着俩人的说法,还好没有孩子,年龄也都不大,早离,早各自安好。但是,真正纠葛的问题才刚刚开始……

丈夫提出来,房子归他,俩人共同的存款不要了,归小慧。他摆的理由很简单:房子本来登记的是他的名字,每个月的贷款也是从自己的工资卡上划走的。但是考虑到小慧的父母也出钱首付了,这部分钱,就用自己还的贷款、加上俩人共同存款中自己那一部分抵掉。

小慧不同意。算算下来,自己爸妈出的那些购房款,可比存款多多了,而且贷款也不能算丈夫一个人偿还的。再加上房价上涨,那点存款根本抵不掉,这么做明显是占便宜。难道自己爸妈的钱白出了?最公平的做法,房子、存款,俩人平分。

刚开始的时候,问题就卡在这儿了:俩人对于财产分配意见不一,而且分歧很大。后来反反复复协商,算是达成一致了:所有财产,平分。

简单了么?一点不简单。麻烦才刚刚开始——存款还好办,最麻烦的是房子。

因为房子登记的是丈夫个人名字,就算平分怎么分?离婚的时候,小慧已经有购房资格了,但是一打听——想加上小慧名字还加不上。把房子卖了平分钱?卖不了!

这下子犯难了……

【为什么这么麻烦】

这类事情,现实中挺多的。涉及到婚变的财产分割,有意见不一致的——我就是要多分,让你长点“记性”;有意见一致却分割不了的——尤其是处于贷款期间的房产,协议简单,但是后面让人不踏实的地方却很多。

我们从“财产”的角度,把这个事情从头到尾捋一遍:

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属。

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套房子,属于是“俩人婚后由双方父母各自出资首付、登记在了一方名下”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是看登记情况而定产权归属。而是看实际出资人——这也是一直在强调的一件事儿:与婚姻有关的房产产权归属,不仅仅是看登记情况,更重要的是看购房款从哪儿来的。

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视同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注意:这个跟购房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没有什么关系——从法理上,双方父母是因为儿女们的婚姻才出的钱,不可理解为一方父母把钱白白赠送给子女的配偶。

所以,小慧的说法是对的: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份额,可以依据双方父母出资额比例来进行分割。

婚后存的、花的钱的属性。

房贷是用丈夫的工资卡偿还的,日常生活花销是小慧挣的钱,俩人还有一个登记在小慧名下的共同存款账户。

婚后双方挣(花)的钱,也不是以“是谁的收入、是从谁的收入中划走”为判断依据。俩人挣的工资、奖金等等,都是俩人的共同财产,跟登记在谁的名下没有关系。所以:

  • 房贷不是丈夫一个人偿还的。
  • 家里的花销不是小慧一个人支付的。
  • 小慧名下账户的存款不是小慧一个人的。

这些,全是夫妻共同的,所以,要进行分割的话,一人一半。

房产的分割。

这个事情里面,最麻烦的就是房产分割。

如果仅仅谈分割方式,“理论上”很简单:

  • 如果俩人一致,归丈夫一个人(归小慧个人也是同理),丈夫要将首付款中小慧父母出的钱、俩人婚后还贷一半儿的钱(含增值),给到小慧。当然,未来的偿贷责任,也由丈夫一个人承担。
  • 如果俩人一致、还是继续共有,那么房产不分割,俩人今后共同承担偿债责任,均摊每个月的房贷就是了。

但现实中面临的问题,远远不是“理论上”的事儿:

  • 无论是哪一方,可能都没有能力一次性把钱拿出来。
  • 俩人继续共有,小慧的名字也加不上,很困难。
  • 就算俩人同意把房子卖了分钱,也卖不掉,因为房子还有贷款,除非找到买家先把贷款垫上。

对于后两种情况,必须要经过贷款方(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同意。而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不同意的。

而对于小慧来讲,如果离婚之后、房子不加上她的名字,恐怕心里不会踏实:实际操作中,丈夫可以“偷偷”卖房;就算还清贷款了,等到小慧要加名的时候,能不能找到前夫、前夫配不配合,还是未知数。

【共有贷款房分割的三种方式】

1.比较难、但是最“干净”的分割方式。

之所以贷款房难分割,核心问题在于多出一个角色:抵押权人。

可以这么理解:抵押状态的房子,不完全属于产权人。所以,抵押权人不同意,就很难办理。为什么抵押权人不同意?这里就涉及到利益和风险问题。

  • 作为抵押权人,变更共同偿贷人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儿。抵押权人总归是要收回固定数额的贷款的,所以,有几个贷款人无所谓。但是,一旦变更贷款人,回收的贷款数量不变(利益不变),却增加了很多的人力物力投入(例如,要审核新增贷款人的资质等),性价比极低。
  • 作为抵押权人,如果同意变更,实际上增加了自己的风险。一旦变更成功,就意味着要同时向多位偿贷人共同追债。一旦某一个人出了问题,就会导致贷款追回困难的风险。既费力、又不讨好,还增加了自己的风险,所以,这种事儿宁可不做。

这就是变更贷款人困难的原因所在。

那么,比较难、最“干净”的分割方式,就是把贷款还清了,让房子干干净净、没有债务。

当然,能不能找到钱,只能说:自己想办法吧。

2.书面约定好。

这里所说的“书面”,指的是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离婚协议书,一种是离婚判决书。

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属于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必须要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好房产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属于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其中,也会说明房产归属。

这种约定,虽然不能解决房产更名问题,但是,如果未来一旦产生风险,例如登记一方偷偷把房子卖掉了,作为另一方共有人,完全可以有权利追回补偿——要么追回房子(购买方属于“非善意购买”),要么追回售房款(购买方属于“善意购买”)。

这是最简单、但是心里可能最不踏实的方式。这种方式下,一定要保留好那份“书面”的约定,这是作为自身利益保障的最重要的凭证

3.变更房产登记。

前面提到过:贷款房加名、更名非常困难。但是,并非绝对不可行,虽然概率很低。

这一点上,需要与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协商。若银行同意,抓紧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更改为两个人的名字。这样的话,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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